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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伪造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何时生效

2017-01-04    作者:陈俊丽律师
导读: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那么,股权转让协议何时生效?请看如下案例。案情简介:状告其他股东伪造股...

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那么,股权转让协议何时生效?请看如下案例。

案情简介:状告其他股东伪造股权转让协议

2004年6月13日,百富公司成立,原告张世贵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拥有公司90%股份份额。2012年3月7日张世贵、马海龙等人对关于米泉房产合作项目股权确认事宜形成《会议决议》一份,内容为“百富公司同意将17%的股权转让给新疆爱家园投资有限公司,爱家园公司无需支付费用,但不承担百富公司在双方合作之前所有的债权债务,只参与今后双方合作项目发生的投资及收益。”2012年7月2日,原告张世贵与爱家园公司达成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即“甲方将其在百富公司17%的股份转让给乙方,甲方承担转让之前相应的债权债务,乙方承担转让之后相应的债权债务。”同日,形成《百富公司股东会会议决议》二份,内容为“同意股东张世贵将持有本公司17%的股份转让给爱家园公司,并通过公司修改后的章程及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马海龙办理一切变更手续;”同日形成《股东会会议决议》一份,内容为“关于对股东巫杰享有优先购买权产生的后果承担保证责任一致通过”;2012年7月3日形成《公司章程》一份,主要内容为“…其中确认股东的名称及出资等一栏有“爱家园公司出资比例17%”的记载”;2012年7月2日百富公司出具《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事项为由马海龙办理百富公司的变更手续。

原告张世贵诉称:被告伪造了《股权转让协议》,向米东区工商局申请将原告17%的股权变更至被告名下,并非原告所签且非原告意思表示,申请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证据证明力不足,不予确认

原告张世贵未就被告爱家园公司实施伪造的行为事实向法院出示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也未能举证证明双方签订的协议损害了国家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符合法律对合同无效规定的任一种情形,则其提出要求确认2012年7月2日张世贵与爱家园公司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股权转让协议何时生效?

  作为合同的一种,一般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时间也适用《合同法》,如“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此外,《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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