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外媒3日报道,澳新银行宣布已同意以人民币91.9亿元(约合13.2亿美元)的价格出售所持上海农村商业银行20%股权。股权转让以自由为原则,但是,无论股权转让何等的自由,对其例外的限制皆不同程度地存在。股权转让在法律上有哪些限制?本文为您解读。
澳新银行将出售上海农商行20%股权
澳新银行表示,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中波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将各收购上海农村商业银行10%的股权。澳新银行2007年买入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述股权。澳新银行表示,对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的这笔投资促进了该行近年来在亚洲影响力的扩大;以2015年底净资产为标准,出售价格对应的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市净率为约1.1倍。
澳新银行副首席执行长GrahamHodges表示,此次股权出售是其简化业务、提高资本效率战略的体现,还将使得该行能够集中资源在亚洲开展机构银行业务。澳新银行称出售协议在2016年12月31日达成,预计将于2017年中完成。(新闻来源:凤凰财经)
法律上的股权转让限制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1)封闭性限制。《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2)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4)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6)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该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收购该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公告。同时,第149条第3款还规定:“公司不得接受该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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