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镇书记贪污受贿获刑
北京青年报讯,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原镇委书记郭向东,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1400余万元,还伙同他人侵吞2000万元公款,法院一审以郭向东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120万元。郭向东不服上诉到北京高院,北京青年报记者近日获悉,北京高院终审判处郭向东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70万元。
今年48岁的郭向东,历任北京市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房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北京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昌平区百善镇委员会党委书记、回龙观镇委员会党委书记。
一审法院查明,2004年至2007年间,郭向东利用担任昌房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某温泉公司法人裴某(另案处理),在昌房公司向某房地产公司转让某小区项目的过程中,虚构该项目转让系温泉公司介绍并促成的事实,以支付温泉公司中介费的名义,骗取昌房公司人民币2000万元,后予以侵吞。
2004年至2014年间,郭向东先后利用在昌房公司、铭嘉公司以及昌平区百善镇、回龙观镇担任领导干部,全面负责昌房公司、铭嘉公司经营管理,主持百善镇、回龙观镇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00余万元。
此案开庭时,郭向东表示认罪,并称送钱者有一些是领导,收钱属不得已。此外,郭向东收钱后曾将钱款退还,但后被再次退回。
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郭向东12年,并处罚金6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郭向东12年,并处罚金6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因为认为量刑过重,郭向东上诉到北京高院。
北京高院认为,郭向东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国有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贪污罪;郭向东利用在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或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郭向东贪污犯罪属于自首,本人真诚悔罪,且能主动退缴全部赃款,积极挽回经济损失,法院对郭向东的贪污罪依法减轻处罚;鉴于郭向东受贿犯罪属于本人主动坦白绝大部分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法院对郭向东所犯受贿罪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郭向东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应当对郭向东在确定从宽幅度时予以考虑。
最终,北京高院以郭向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受贿金额巨大如何量刑
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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