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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员侵吞公款千万元获刑十一年

2017-09-21    作者:郭少军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东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原出纳孙某,利用负责收取租金以及经手管理现金支票的职务之便,截留、侵吞公款1177.9万余元。经查,2004年4月至2010年12月,孙某担...

案情简介: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东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原出纳孙某,利用负责收取租金以及经手管理现金支票的职务之便,截留、侵吞公款1177.9万余元。经查,2004年4月至2010年12月,孙某担任东泰公司出纳期间,利用负责收取东泰公司租金、押金等收入的职务之便,采取涂改《现金解款单》(回单)的金额和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方式,对东泰公司应该收取并全额存入银行基本户的租金、押金156笔共计人民币163万余元等收入,没有全额存入,从而进行截留、侵吞共计156笔共计人民币141.7万余元。2010年7月至2015年8月,孙某担任东泰公司出纳期间,利用其经手管理东泰公司现金支票的职务之便,通过私自在空白现金支票上盖章后从东泰公司银行基本户提现或转账、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方式,侵吞东泰公司53笔公款,共计人民币1036.3万余元。孙某通过上述作案方式共侵吞东泰公司公款1177.9万余元。

审判结果:

案发后,孙某在东泰公司相关人员的陪同下,到梧州市万秀区检察院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侵吞该公司公款的事实。该案2015年11月30日由梧州市万秀区检察院侦结,2016年7月21日,梧州市检察院对孙某以涉嫌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梧州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律师说法:

郭少军律师点评:被告人孙某身为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犯罪后能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 郭少军律师办案心得:专业的辩护要交给专业的人来做,刑事律师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好丰富的实践经验。刑事被告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但是也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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