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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杀死女儿做无奈辩解,且看法律如何保护被监护人利益

2017-01-10    作者:张春月律师
导读:北青网讯近日,一则教师杀死自闭女儿的新闻受到网友的关注。“杀女儿是一个复杂的心理过程,我也难过.....”今天下午,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罕见的父亲杀害女儿案。记者了解到,女儿自幼患有自闭症,后...

北青网讯近日,一则教师杀死自闭女儿的新闻受到网友的关注。“杀女儿是一个复杂的心理过程,我也难过.....”今天下午,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罕见的父亲杀害女儿案。记者了解到,女儿自幼患有自闭症,后来又因被烧伤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父亲在家人照顾她多年后,于今年将她杀死。而此前,这名年近半百的父亲,曾有过多次要“送走”女儿的想法。

记者从镇江中院了解到,今年47岁的丹阳男子王某是一名教师,具有大学文化水平,他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今年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经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王某因其女儿泞泞(化名,殁年19岁)长期卧病在床及自己欠下巨额赌债,生活压力大,遂产生杀害泞泞的念头。今年7时30分许,王某在家中,采用奶头锤击打头部、卡扼颈部等方式致泞泞当场死亡。

经鉴定,泞泞系被钝器打击头部、卡扼颈部致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案发后,王某随即打电话报警投案。

在2日下午的庭审上,王某平静地讲述了杀害女儿的原因。据他介绍,泞泞年幼时就不正常,2岁那年被确诊患上儿童自闭症。他曾带着孩子四处求医,但效果并不好。2006年,泞泞被大火烧了以后,身体状况更加糟糕,吃、喝、拉、撒、睡、外出都要人照顾。

“很多同学、同事、朋友都为我担心,他们都说你以后怎么办。我是一直抱着这样的观念,尽力地带她,等到带到带不动了,或者家里有变故的时候,我送她走,我再来坐牢,接受法律的制裁。”王某说。

王某还说,在此期间,不少人都建议他把泞泞丢掉,或者采用什么方法把她处理掉。而在下手前,他也曾有过多次这样的想法,同时将这种想法跟别人讲过。

“3月2号我掐过她,当时脸憋红了,我就没舍得。后来我还给我老婆写了一封信。”王某当庭陈述:“杀女儿是一个复杂的心理过程,我也难过。我就想她早点断气,她也不痛苦,我也不痛苦”,庭审中王某还说:“我接受法律的审判,但绝不接受道德的审判。”

到庭公诉的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认为,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追究王某刑事责任;此外,王某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记者了解到,王某还育有一个小女儿。而据法院介绍,王某的妻子和孩子“纷纷要求对其进行谅解”。不过,2日下午的庭审结束后,法院没有当庭宣判,主审法官表示此案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冯佳妮(EN013)

被监护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尽管本案父亲有太多理由辩解其杀害女儿的无奈,甘愿接受法律制裁却不接受道德审判,泞泞父亲故意剥夺女儿生命的犯罪行为由刑事法律规制并没有问题,但是从监护职责的角度来看,作为监护人的父亲违反了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监护职责,该法定监护职责的设置正是为保护被监护人利益免受非法侵害而设置,无论泞泞父亲的辩解的理由有多无奈,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规范,更是违反了最低限度的道德底线。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此即是法定监护。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此即是法律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就是保护被监护人人身及财产权益。法律的评价效果如何关系着法律规范的指引作用,因而,对于本案中故意杀人行为的法定处理与道德的舆论评判并不发生矛盾,作为监护人的父亲故意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甚至是对其生命权益的重大侵犯,该行为的性质无论从刑事还是从民事方面都令人发指,在此也提醒着作为父母,无论其女儿有多么令其无奈的理由,都没有权利剥夺其生命,做好监护人的法定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方是根本。

作者:张春月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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