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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中)

2017-01-24    作者:程玉伟律师
导读:2.类别股东表决制所谓类别股东表决制,是指一项涉及不同类别股东权益的议案,需本类别股东及其他类别股东分别审议,并获得各自的绝对多数同意才能通过的一种表决制度。这里区分类别的标准可以是股票的发行地域,如A股股东、B股...

2.类别股东表决制

所谓类别股东表决制,是指一项涉及不同类别股东权益的议案,需本类别股东及其他类别股东分别审议,并获得各自的绝对多数同意才能通过的一种表决制度。这里区分类别的标准可以是股票的发行地域,如A股股东、B股股东、H股股东;也可以是股票的流动性,如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最主要的矛盾是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前者多数为非流通股股东,而后者多数为流通股股东。事实上,证监会曾经在上市公司的一些重大决策上引入了类别股东投票表决制度,只是没有达到系统性和明确性的要求。1994年有关部门就已明确H股股东为类别股东,在《赴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专设一章规定了“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2002年7月20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其增发提案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尽管这些规定往往过于程序化而缺少可操作性,类别股东表决制在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实践中还是得到了一些应用。2001年1月,由于类别股东表达了不同意见,万科曾经提出的向华润集团定向增发45亿股B股的议案最终流产。2002年7月,天药股份等上市公司的增发议案因流通股股东投反对票而“夭折”。2003年10月,银山化工流通股股东通过类别表决以53.81%的反对票否决了《关于公司流通股实施股份置换的议案》,虽然计票过程一波三折,但最终以流通股股东的胜利告终。接下来的2003年11月,由47只基金流通股股东联盟反对招商银行发行100亿可转债的风波再次凸显了流通股股东意见表达机制的重要性,据说正是此事件促动了监管部门考虑制定本文前言中所说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由于虚假报表、二级市场恶性炒作等侵害流通股股东权益的现象较为严重,监管部门在保护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主要是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监管政策等诸多方面作了更严格的规定。相比之下,对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固有矛盾则关注得较少。然而,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的现状决定了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东之间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存在着根本的利益冲突。非流通股大股东往往利用其掌握的资源和股市的制度缺陷,对流通股股东权益造成了客观上的侵害,尤其是在融资与分红等焦点问题上,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的冲突较为严重。这就需要市场各方更关注流通股股东的权利,在此基础上构建类别股东表决机制。凡是涉及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决议事项,应当举行类别股东会议,经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制定类别股东表决机制并不是要削弱或否定非流通股股东的控制权,只是在大股东单独作出决定之前,要让中小流通股股东能代表自身利益说话,尊重他们的意见,使得他们在公司的重大决策中拥有更大的话语权。这种表决机制的基本思想是通过公司治理层面,有效解决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其采用的机制是“一次股东大会,一次表决,两次统计”。这是保护流通股股东权益的现实而有效的手段。从前面的几个案例可以看出,在类别股东表决中,无论是流通股股东反对还是支持非流通股股东提出的议案,其最终结果都是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①类别股东表决制的局限性

类别股东表决范围的事项界定不清。完善流通股股东对非流通股股东约束的重要性固不待言,但也需注意不应矫枉过正。如各界议论较多的募资变更、分配方式等,由于筹资周期过长而导致募资变更也许是限于当时环境的一种现实选择,采取不分配股利政策也可能是为了公司的长期发展考虑。从理论上讲,一家优秀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会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而中小股东更关心短期股价的变动。如果所有议案都交由流通股股东去判断决策,也不合适。所以,对于纳入类别股东表决范围的事项需仔细斟酌。

“二次投票”会损失公司表决机制的效率。股票作为出资凭证,本身就是一种公平的投票机制,如果在此基础上再建立一个投票机制,就会使问题更加复杂化。某一类别的股东表决同意往往其他类别的表决不同意,各种表决比例的组合可能性多不胜数,很可能始终都达不成结果,这是一种决策效率的损失。而且,这种制度安排还会造成流通股股东具有双重选择的机会,即存在有利于流通股股东的方案时同意该方案,等股价上升后再卖出股票,这样就可以通过操纵二级市场股价来获利,而流通股股东的这种投机性是不利于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的。

并非解决流通股股东利益保护问题的根本途径。如果采用了这一制度来协调流通和非流通股东之间的矛盾,将会强化目前股权割裂、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格局。解决流通股股东利益保护问题的根本方法应该是股权全流通,其他手段都只能作为辅助方法,这是政府必须要承担的责任。如果试图以实行类别股东表决机制来代替实现全流通,就会如同当年为妥协而设置非流通股一样,最终将会演变成积重难返的全局性问题。

存在非流通大股东与场外投资者合谋的可能性。高级系统可以轻易找到低级系统的漏洞与缺陷,而低级系统却会浑然不知,也就是说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信息不对称。类别股东表决制的初衷是要保护公司现有的流通股股东,但有时公司的非流通大股东会和场外的一些潜在投资者达成合谋,来侵害现有流通股股东利益。例如,假设非流通大股东先提出一个非常差的全流通方案的提案使得股价暴跌,自然会因为“类别股东表决机制”不通过而未执行。而后庄家合谋吸纳流通股,此时非流通大股东再出台一个好的全流通方案的提案,“类别股东表决机制”通过,股价暴涨。这样合谋者就可以通过二级市场获得非正常收益,而原有流通股股东却在享受表决权利的同时,利益受到侵害。

②实施类别股东表决制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尽管类别股东表决制存在着上述的种种局限性,但它还是股权不能实现全流通之前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一种有效措施。由于类别股东表决机制对我国股市而言还处于萌芽阶段,因此,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就要求管理层在推出这一机制时,还要在制度建设、配套措施以及相关细节方面作进一步的完善。

③界定类别表决的范围

要在制度上作进一步的完善,使流通股股东能更充分地、在更大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比如,取消原有的只有增发新股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方才提交流通股股东表决之条款,使流通股股东的表决权不受20%条款之限制。而且,这种表决的范围不仅只局限于新股增发或者再融资,上市公司中其它各种可能直接损害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事务,都需要经流通股股东进行类别表决。另外,也可以仿效与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同样的方法,要求上市公司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

④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

由于流通股股东居住地域的分散性,出于对成本—收益的考虑,他们往往不可能到公司来参加股东大会。为此,要推出网上投票系统来与类别表决机制相配套,让尽可能多的流通股股东能够行使表决权。而与此相适应的是,为增加流通股股东的代表性,在类别表决制度上应对参与表决的流通股股份数作出明确规定,至少要有半数以上甚至是三分之二以上的流通股股东参与,否则表决结果将视为无效。为此,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流通股股东的表决意识和表决能力。自身素质的提高,也是流通股股东保护自身权益的必要条件。

⑤增加类别表决的透明度

在类别表决的制度下,一些机构投资者往往容易形成流通股股东中的“一股独大”。为了增加类别表决的透明度,避免非流通大股东与机构投资者的合谋,应该在每次流通股股东类别表决后披露前十大流通股股东的表决意见,将机构投资者的表决结果置于中小投资者及媒体的监督之下。这样有利于防止机构投资者与非流通大股东之间的“合谋侵害”。结束语尽管类别股东表决制还存在各种局限性,但是在目前不能实现股权全流通情况下,其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所发挥的作用还是勿庸置疑的。为了顺利实施该制度,需要有关部门在制定制度的同时,合理界定类别表决的范围,建立网上投票等相应的配套措施以及对大股东与场外投资者合谋的防范制度。任何新生事物得到人们的认识、理解与接受,都需要一个时间过程,类别股东表决制当然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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