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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十几年,加班费能要多少?

2017-02-05    作者:刘丽巧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2001年6月,张某到某公司的食堂担任厨师工作,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从未与张某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过社会保险。工作期间,张某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也得继续上班,某公司从未...

案情简介

2001年6月,张某到某公司的食堂担任厨师工作,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从未与张某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过社会保险。工作期间,张某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也得继续上班,某公司从未支付过张某加班工资。2015年9月,某公司以张某年龄大(58周岁)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为此,张某向仲裁委提出要求某公司支付十几年的加班费。2016年6月,本案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五)加班加点工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此可以看出,加班加点工资属于工资,工资属于劳动报酬,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会受到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本案中,张某和某公司提供的考勤表证实张某存在加班事实并客观记载了张某当年当月加班天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证据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支持了张某要求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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