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如果判决没有判明是夫妻共同债务,基于审、执分离原则,不得在执行程序中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于此情形,只能作为被执行人一方的债务进行执行。当然,如果判决判明属于举债一方个人债务,作为被执行人一方债务执行,自不待论。
上述两种情形的执行中,如果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时,比如房产、车辆等,被执行人配偶以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案外人异议,要求留取一半份额归其所有,如何处置?
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
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婚前财产,因其属于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其配偶没有理由提起案外人异议,即使提起了案外人异议,也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但如果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婚后所得的财产,比如房产、车辆、工资等,配偶以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案外人异议,应依照民诉法第227条进行审查,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基于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则,被执行人婚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旦配偶提出了案外人异议,法院往往会予以支持。申请执行人不服的,可提起申请人异议之诉。最终结果是,被执行人名下的婚后财产,可以执行一半,留取一半份额给配偶,比如,财产变价款,保留一半给配偶。
既然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要保留一半份额给配偶。有人提出,对于配偶得到的一半,根据婚后所得共同制,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理论上依然可以再次执行一半,如此多次反复执行,配偶分得的变价款将无穷小,直至趋于无,最终结果是,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依然可以全部执行。
这种看法,有一定道理,基于婚后所得共同制,配偶可要求保留一半价款归其所有,但同样基于婚后所得共同制,配偶所得的这部分价款,同样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然可以继续执行一半。如此反复多次操作,配偶将几无保有分得价款的可能。
但仔细想来,这种操作法,造成的后果只能是,配偶为了维护自己财产权益将不可避免的选择离婚,因为离婚后,配偶原则上可理所当然地获得一半的财产。如果法院的执行,成为了逼迫夫妻离婚才能解脱债务的境地,这种执行方法是不是过于流氓?执行的妥当性、合理性,难免为人诟病。
因此,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执行分割后,对于配偶所分得的一半财产,视同离婚分得的财产,应视为其个人财产。通过拟制技术,将执行强制分割后的财产,视同配偶个人财产,不可继续执行配偶所分得的一半。而且,不但本案不可继续执行,其他案件也不得执行。当然,能诉讼确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执行配偶,自当别论。
只有这样解释和拟制,才不至于让执行沦为逼迫配偶离婚的境地。
需说明的是,对于被执行人婚后所得财产执行一半份额后,视同离婚。配偶所分得的一半价款,既然视同离婚,如果被执行人将来再获得了其他财产或者其他收入,在清偿本案债务时,应视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法院可以全部执行,配偶不得再次提出案外人异议,直至清偿完毕为止。
但如果被执行人对家庭成员产生了法定抚养或扶养义务,当然在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要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及所负担的抚养义务所必需的部分。比如被执行人的配偶没有收入,在家里照顾小孩、老人,在分得一半财产后,经过一定时间的消费,消耗殆尽。虽然被执行人财产已因配偶分割一半后而视同了离婚,被执行人将来取得的财产视同被执行人个人财产,法院可以全部执行,且配偶不得再次提出异议要求分割,但如果配偶没有收入,被执行人则对其负有扶养义务,执行时就不能全部执行,而要保留扶养义务所必需的部分,否则,带来的后果必然是劳燕分飞。因为其配偶无法生活,不可避免选择离婚或者选择自己外出工作,让被执行人留在家里照顾小孩、老人,这样,对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将更为不利。俗话说:甘蔗没有两头甜,镜子没有两面光。在家里有老人、小孩需要照顾、抚养的情形,很难做到“刀切豆腐两面光”,只能有一个人外出工作,相应的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必然会发生。
综上所述,对于被执行人婚后所得的财产执行一半,留取一半给配偶是合理的。
既然只能执行一半,必然加剧执行难,影响债权实现,是否对债权人不公呢?
本文认为,这种所谓的对债权人的不利益,如果是因为确实是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本质上属于配偶拿走该拿走的一半,不是真正的不利益。如果依法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没有在起诉中确认,这种不利益仅仅是暂时的,其可以另行起诉确认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可以要求配偶承担连带责任。一旦胜诉,不仅可以执行被执行人,还可以执行配偶,这就圆满的解决了这个问题。
只是这样造成了债权人再次起诉的诉累,但这种诉累是债权人自己造成的。为何不在起诉被执行人时,要求确认是夫妻共同债务呢?为何不把配偶作为共同被告呢?既然没有将配偶作为共同被告,剥夺了配偶的程序权利,再次起诉确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为程序正义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所谓诉累完全是自己诉讼策略不当造成的,属于应当缴纳的“学费”,不可怨天,更不可尤人,因为这本身是债权人自身的错。
当然,执行实践中,配偶提出异议、要求分走一半价款的比较少见。这是因为,如果配偶不想离婚,还想与被执行人继续生活,那么,被执行人的债务早晚都是要清偿的,所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所以,配偶通常不会要求分割一半财产而提异议。而且,如果提出异议分得了一半财产,那债权人不能实现债权,可以选择起诉确认系夫妻共同债务,从而可以执行配偶,这样,配偶提出异议纯属“竹篮打水一场空”,不但毫无实益,还会承担迟延履行的加倍利息。所以,实践中,几乎没有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案外人异议的,想必,也是衡量了这种后果。
因此,除非确系是被执行人的一方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且配偶想与被执行人离婚,才会提出案外人异议,以分割相应的财产。否则,配偶很少会有以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而提起案外人异议和异议之诉,来要求分割一半财产的。
有鉴于此,执行中,往往对于被执行人的婚后财产,在配偶没有提起案外人异议时,几乎没有主动将财产变价款分给配偶一半的。
但是,一旦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了案外人异议,在法律上应当依照上述操作,保护配偶的合法权益。
当然,既然配偶基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得被执行人财产的一半价款,那么,基于同样理由,配偶婚后所取得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备一定条件时,依然可以执行一半份额。
关联法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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