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邵颖芳律师 > 两字之差赔付20万 对保险条款有争议如何解决

两字之差赔付20万 对保险条款有争议如何解决

2017-02-19    作者:邵颖芳律师
导读:导读: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根据保险人所投险种为向投保人提供该险种的保险条款,否则在发生争议时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损害。那么当二者对保险条款有争议的时候该如何处理呢。请看下文案例。案情简介:两字之差引...

导读: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根据保险人所投险种为向投保人提供该险种的保险条款,否则在发生争议时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损害。那么当二者对保险条款有争议的时候该如何处理呢。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两字之差引纠纷

2014年12月4日,投保人港金公司为孙某涛等27名被保险人向紫金保险公司头了“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2月4日,保险金额20万。2015年6月6日,被保险人孙某涛突然因病离世,原告即孙某涛的父母及妻子遂向被告紫金公司索赔保险金20万,但遭被告拒绝。被告称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所投的“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只是保险单的抬头,实际所投险种是“团体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应当适用团体意外伤害身故保险的保险条款。二者只有“健康”两字之差。被告称,意外伤害是指直接且单独地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和疾病所造成的身体伤害或死亡,但被保险人是因病过世,不在赔偿范围内,所以紫金公司没有赔偿义务。原告坚持认为所投险种为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内向原告赔偿保险金额20万。

法院判决:被告败诉,赔付原告20万保险金

经查明,首先,被告紫金公司并未依法将“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条款交付投保人;其次,本案的保险险种为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从字面理解应当包括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孙某涛突发疾病死亡应属人身健康出了问题,在短期健康保险险种理赔范围内。所以判决被告依保险合同向原告支付20万的保险金。

律师说法对保险条款有争议应按通常理解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在该案中,投保人所投保险的保单抬头明确载明为“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但被告却未向原告提供该险种保单的保险条款,而是认为团体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就是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了与投保险种不一样的团体意外伤害身故保险条款,但是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团体意外伤害身故保险条款与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一致,虽然二者仅有“健康”两字之差。原被告对保险条款存在很大争议,根据《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合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原告所投保险的保险单抬头载明保险险种为“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字面理解该险种包括健康险和意外险,被保险人因突发疾病去世即是身体健康遭受了损害,应当包括在所投险种的理赔范围内,所以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 邵颖芳律师办案心得:专业的案件要交给专业人士来做,让复杂的案件可以简单化,尽律师最大的努力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注微信“邵颖芳律师”(微信号),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邵颖芳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邵颖芳律师网”)

执业律所:邵颖芳

咨询电话: 18801639722

关注邵颖芳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