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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8天离世 举证不能责任如何承担

2017-03-07    作者:邵颖芳律师
导读:导读:当事人对于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特别是医疗纠纷,一般都是患者主张医院存在诊疗过错从而导致自己的损害后果,患者想要 获得赔偿举证就尤为重要。那么如果患者举证无法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会承担什么后果呢?案情简...

导读:当事人对于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特别是医疗纠纷,一般都是患者主张医院存在诊疗过错从而导致自己的损害后果,患者想要 获得赔偿举证就尤为重要。那么如果患者举证无法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会承担什么后果呢?

案情简介:急性冠脉综合症入院 8天后不幸离世

2013年2月17日原告张某之妻李某因胸闷胸痛前往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急性冠脉综合症,被告医院对李某进行了各项治疗和观察。后李某病情急转直下,2月25日凌晨被告医院为其测量血压时发现李某心跳停止呼吸停止,经近一个小时的抢救后李某还是不幸离世。原告认为被告医院没有及时有效对李某进行抢救,最终导致了李某死亡。原告提供了多项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但经法院告知后并未请求就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李某的死之间的因果关系做医疗鉴定。张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45000元。被告医院则坚持自己已尽到了诊疗义务,与李某的死之间无因果关系,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举证不能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对于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即证明李某的死亡与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则需要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在该案件中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且经法院告知后决定不就李某的死亡与被告的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医疗技术鉴定,最终无法证明李某的死是被告医院造成的,因此败诉,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谁主张谁举证 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需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谁主张,谁举证。在该案中,原告认为在李某出现呼吸停止心跳停止时医务人员怠于抢救,不及时,没有效,存在严重过错,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其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一般来说,除了《侵权责任法》第58条所规定的推定医院存在过错的情况外,其他医疗过错需要进行专门的医疗技术鉴定才能确定是否存在,以及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双方责任程度如何。但该案中原告经法院告知后并未申请进行医疗鉴定,因此无法证明其主张,最终败诉。北京盈科(上海)合伙人律师邵颖芳

  • 邵颖芳律师办案心得:专业的案件要交给专业人士来做,让复杂的案件可以简单化,尽律师最大的努力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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