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医疗纠纷事件近年来频频发生,当诊疗效果不尽如人意时,患者往往会认为医院存在过错,要求损害赔偿。由于医疗事故与生命权、健康权紧密关联,医疗侵权受到极大关注。患者及家属如何通过举证医疗侵权,保护自己的利益?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患者抢救无效后死亡,家属认为是医院责任
五名原告分别是死者齐某某的妻子及子女。2012年2月16日,齐某某以”平卧后剑突下闷痛、气憋1月,加重3天”为主到被告医院进行急诊治疗,经初步诊断为急性冠脉综合征。医院将其急诊留观,给予齐某某抗血小板聚集、降低心肌耗氧量、改善微循环、抑酸保护胃粘膜对症处理。后因其症状无明显好转,齐某某于次日入住被告医院急诊科进行治疗。入院后,被告于当日即向原告下达了齐某某的病重通知书。
2012年2月25日凌晨7时59分,被告医院护士在为齐某某测量血压时发现其心跳、呼吸停止,便对其实施了急救措施。8时40分,齐某某因抢救无效病故。五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双方发生纠纷,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原告无法举证被告过错,医疗侵权不成立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五原告主张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对此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但五原告就此问题所举证据均不足以证实,且经法院释明后,五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对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故五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五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医疗侵权中原告如何举证过错?
我国《侵权法》54到58条以及60条规定了狭义的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中过失侵害患者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侵权责任。此时原告需要证明四项要件:第一,加害人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第二,患者受到了损害即生命权。第三,身体权和健康权受到侵害、诊疗活动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时被侵权人就因果关系的存在负证明责任。被侵权人难以证明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第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因此,原告若能够通过医疗损害鉴定,证明医院没有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即可完成对过错的证明。
以上就是关于“患者称医院诊疗有过错,医疗纠纷中原告如何举证过错”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当遭遇医疗事故时,悲痛之余,还要谨记通过保存证据、进行鉴定等方式,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如果出现医疗纠纷,最好咨询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邵颖芳
邵颖芳律师办案心得:专业的案件要交给专业人士来做,让复杂的案件可以简单化,尽律师最大的努力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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