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参加全国人大会议北京代表团审议时,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讲话部分,一定程度上为监察体制改革涉及到的部分问题给出了答案。
王岐山书记讲话指出:一是依规治党,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以党章党规为尺子,靠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二是依法治国,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治国理政。党既要加强对自身的监督,又要实现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党内监督全覆盖必然要求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强化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
通过制定国家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调查权限,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留置是调查权的手段,要将其在国家监察法中确立,彰显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
北京职务犯罪辩护律师认为,王岐山书记的讲话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监察体制改革后执纪和执法的关系
北京作为国家政治文化中心,且是本次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地区之一,承担着为监察体制改革提供经验做法的重任,上述讲话具有现实针对性。考虑到改革试点采取的是纪委和监察委“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的模式,此番讲话有以下几层意思:一是监察体制改革不是简单的机构和人员合署下的混同,而是要处理好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实现两者有机统一和有效衔接,要实现内部分工的专业化和明确化,部门间各司其职。二是纪法分开,目的是明确党的纪律和法律之间在管党治党和反腐败中的不同作用。而要实现纪法分开,就需要对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安排进行新的调整和设计,所以,新的机构和工作机制也就成为改革中的一个探索重点,试点只是监察体制改革的起步而不是最终模式。北京职务犯罪辩护律师认为,根据北京市监察体制试点改革中反应出来的一些问题看,如果检察机关人员转隶后,仅仅做简单混同,肯定不利于反腐败工作的专业化建设,而是应该对原纪委人员和检察机关转隶人员总体上做各有侧重的安排,同时有必要从技术、执行、保障等方面出发,建立专业化的辅助机构机制及队伍。
监察机构的定位与监督
治党要求纪律检察部门对党员全覆盖,反腐要求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全覆盖,这两者是互相配合、互为制约的关系。讲话表明:一是党纪要严于国法,严于国法说明党纪对党员除了遵法守法上的要求,也有道德操守、政治方向等多方面的要求,但这并不等于党纪代替国法管理党员,只是党纪对党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执行党纪不但重视规则的刚性,也重视发挥党纪教育挽救等的作用,二者间并不冲突,就看具体制度如何设计。二是党员违法犯罪行为由监察委员会负责处理。对于党员违法犯罪等比较严重的行为交由法律定性处理,实现对党员党内教育惩戒与法律处理的结合,这也有力于对违反规定从党纪和法律不同层面上的分析和衔接,减少因党纪与法律间可能出现的不对称而引发的处理不统一、效果不佳等情况的出现。同时,对于党纪无法管理和处理的其他公职人员问题,则全部交由监察委员会监督,解决党的纪律检查部门覆盖有限的问题。例如;地方上有很多垂直管理机构,比如海关、商检、海事等,由于党组织关系问题,这些地方垂直机构的党员不属于地方纪委监督管理,而纪委和监察委员会相互配合就能很好的解决党员干部等的属地管理问题,实现对上述特殊机构人员监督管理的常态化和增强管理的及时性。三是合署办公除了配合,目的也是为了从党纪的高度上加强对监察委员会监督执法工作的监督,监督执法者首先要做到党纪和法律的要求,做到打铁自身硬,党的纪律机关将是加强对监察委员会监督的主责部门和最直接部门,纪律监督将是对监察委员会的一种日常监督,与人大、司法、社会等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共同组成多元和互为补充的监督体系。
监察体制改革后的调查权和留置措施
上述讲话明确指出,未来监察法将对调查权和留置权进行规定和设计,这说明:一是监察法将对监察委员会相关权力和措施进行明确和详细的安排,监察法也将成为监察权作为国家权力一极的根本法律,监察法中规定的包括调查权及留置措施在内的权力和措施,属于监察权和监察措施,由监察委员会享有和执行。因此,调查权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赋予的权力,即使调查中涉及到公职人员腐败犯罪,调查权仍是监察权的一部分,同时,留置措施作为调查权履行的保障措施,也就不属于刑事诉法中的强制措施,不会在刑事诉讼法中作出安排。二是调查权定位于监察权的一部分,对违纪、一般违法及犯罪开展调查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等应该会作出相应的规定,例如:违纪调查、违规调查、犯罪调查等,如果调查对象涉及腐败犯罪,对其开展查处的过程,应该称之为犯罪调查,这种调查与侦查类似,但是又与刑事诉讼法上的侦查有所区别。因为,调查结束后如何处置,就涉及监察委员会处置权问题,犯罪调查后根据查处情况,对违纪违法(包括道德和职业操守等)可以直接处理,涉嫌犯罪的则移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所以,监察委员会犯罪调查权的内涵要大于刑事侦查,对其监督并不仅仅限于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程序监督,还要接受党政纪等的监督。三是留置措施定位于调查权的措施之一,适用具有灵活性,应该是根据调查对象的态度、案件的难易、社会影响、恶劣程度等作出,而非仅仅根据案件是否属于刑事案件作出。实践中,有些违纪案件调查的复杂程度不亚于刑事案件的难度。因此,基于现实需要,留置措施就无法由刑事诉讼法进行规定,而要由监察法根据腐败多层次性的需要进行设计,所以,留置措施也就不可能成为刑事诉讼法的法定强制措施或特殊强制措施之一。当然,涉及到留置期间的律师介入问题,也就需要由监察法根据刑事法的规定进行合理的设计和安排。
郭少军律师办案心得:专业的辩护要交给专业的人来做,刑事律师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好丰富的实践经验。刑事被告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但是也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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