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执行行政拘留,未成年人的“免死铁券”
2017年3月4日晚,在北京地铁十号线车厢内,一名17岁男子在地铁上辱骂两名年轻女子、抢夺手机,并在列车即将开动前将其中一人推出车厢外。北京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回应此事称,涉事男子已被警方查获,但因悔过态度好,且系未成年在校学生,考虑到是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
此次事件的起因是两名女子请求该男子扫手机二维码推销产品,女子的行为的确存在不妥,但该男子因此辱骂、推搡两名女子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情节较为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因此公安机关对该男子处以5日行政拘留是合理合法的。那为什么公安机关在作出处以5日行政拘留的决定后,却又“依法不执行”呢?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四类情形之一,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根据北京公安部门查证后公布的事实,当事男子17周岁,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符合这一规定中的第二类情形,因此可以依法不执行。
但是“依法不执行”并不意味着是“不决定行政拘留”,因为从性质上来说,“依法不执行”说明行为人作出的行为已达到行政拘留的程度,只是从情形上考虑不予执行,但“不决定行政拘留”则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达到行政拘留的程度,没有行政处罚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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