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魏国鹏律师 > 房屋买卖中定金可以退 所购买的房屋已经被抵押怎么办

房屋买卖中定金可以退 所购买的房屋已经被抵押怎么办

2017-03-27    作者:魏国鹏律师
导读:导读: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具有抵押的房屋,因在抵押权未被完全涤除前可能无法进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之重大交易风险,故房屋的抵押信息对买方购买房屋属重大决策事项。那如果对方隐瞒这一事实,而买方已经支付了定...

导读: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具有抵押的房屋,因在抵押权未被完全涤除前可能无法进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之重大交易风险,故房屋的抵押信息对买方购买房屋属重大决策事项。那如果对方隐瞒这一事实,而买方已经支付了定金或者首付款等,该如何处理呢?请看房产专业律师魏国鹏魏律师为您以案说法“房屋买卖中定金可以退 所购买的房屋已经被抵押怎么办”。

案情简介:房屋买卖中定金可以退 

2017年2月1日,原告在大街上看见一售房广告,广告名称为:“售房,黄河路中段杉杉幼儿园后有三室两厅一卫4楼136平方米,精装修,拎包入住,价格面议,电话:152××××8915、132××××4161”。原告看到此广告,随及给被告联系见面,原告和被告见面后,被告称此房手续齐全,没有任何经济纠纷,有房产证,要价37万元。后经双方讨价还价,以35万元的房价说好。尔后,被告称有几家看房,先让原告支付3000元买房定金,原告当即交给被告3000元定金,被告给原告打一张收条,该收条载明:“收条,今收到买房定金叁仟元正,张森林,2017年2.1号”。当原告将购房款备齐向被告交款时,原告要求先看一下房产证,这时被告称,房产证在银行贷款抵押暂拿不来,让原告先付给被告15万元将银行贷款抵押还后,再让原告看房产证。原告不愿意,要求退还定金,被告拒不退还。为此形成诉讼。

法院判决:限被告张森林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定金3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2月1日,原告在大街看到被告张贴的售房广告后,随即与被告联系商谈购房事宜。被告当时称此房手续齐全,没有任何经济纠纷,并有房产证,要价37万元。经双方讨价还价,以35万元的房价说好。原告当即交给被告3000元作为购房定金,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一份。后原告备齐购房款向被告交款时,原告要求先看一下房产证,此时,被告称房产证在银行贷款抵押暂时拿不来,让原告先付给被告15万元将银行贷款抵押还后,再让原告看房产证。原告不同意,要求被告返还定金,被告拒不退还。为此形成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在原告购房过程中故意隐瞒涉案房屋已在银行贷款抵押的重要事实,未尽到说明、告知义务,属于缔约过失行为,导致双方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被告所收定金以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因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3000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所购买的房屋已经被抵押怎么办

1、为房屋抵押人清偿债务,注销房屋抵押后办理房屋产权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2、可以要求退房并可以要求房屋出售人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如前所述,如果卖方隐瞒了该房屋已抵押的法律事实,根据上述规定,不仅可以要求房屋出售人返还已付的购房款及利息,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还可以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以上即是“房屋买卖中定金可以退 所购买的房屋已经被抵押怎么办?”案例解读,如果您有购房需求,小编建议您提前咨询律师,在律师指导下购房,因为房产买卖涉及金额较大,而且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户口是否能及时迁出等问题需要设计有针对性的条款,房屋买卖过程复杂,出问题的居多,具体可咨询房产专业律师魏国鹏魏律师,专业房产律师为您出谋划策,答疑解惑。

  • 魏国鹏律师办案心得:房产问题关系到全社会婚姻、家庭等各个方面,处理好房产的法律纠纷,维护公平和正义,是律师义不容辞的使命!

    关注微信“魏国鹏律师”(微信号weiguopeng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魏国鹏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魏国鹏律师网”)

执业律所: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3121048109

魏国鹏律师,北京房产专家律师,CCTV《华人频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特邀嘉宾,具有15年以上执业经历,立足服务于大众、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