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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过世名下房屋被卖,过世后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

2017-04-25    作者:杨钟三律师
导读:老人过世名下房屋被卖,过世后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青岛房产律师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房产咨询,房产辩护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老人过世后儿子以老人名义将房产出卖,老人既已过世其签订的...

老人过世名下房屋被卖,过世后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青岛房产律师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房产咨询,房产辩护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

老人过世后儿子以老人名义将房产出卖,老人既已过世其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还是根本就不成立,过世后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下面为您介绍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老人过世名下房屋被卖

王先生的父亲王老先生于1995年7月7日死亡,其生前从自己工作单位以标准价购买了门头沟区一处楼房,并支付房价款,房产证登记在王老先生名下。王老先生去世后,其另一个儿子,即王先生的弟弟王某与买家朱某某于2003年达成合意,将王老先生该处房屋以十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朱某某。后王某以王老先生的名义与朱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在协议下方加盖王老先生的人名章,并持该章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将房屋产权过户至朱某某名下。目前,交易已经完成,朱某某亦将房屋另售他人。王先生的弟弟以已故父亲名义与买家朱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老人名下一处房屋。王先生认为父亲的房屋是在其去世后被售出的,遂将买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法院认定合同不能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合同签订时,王老先生已经去世,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故王老先生与朱某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故驳回王先生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过世后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本案中,诉争合同以王老先生名义签订,但合同签订时王老先生已经死亡,其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该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

以上就是老人过世名下房屋被卖,过世后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交通方面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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