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阶段是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起始阶段,具有基础性、关键性作用。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该阶段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很多施工企业都认为招投标过程不重要,能承接到项目才是关键,这样势必给项目带来风险。因此,了解招投标程序,分析工程招投标阶段的法律风险,确定相应的防范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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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投标阶段注意事项
(一)树立和增强法律意识
承包方管理人员不仅要具备较高的建筑工程技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应树立法治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做到依法经营。承包方作为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时,可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指导,收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如果发现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其他投标人有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及时向相应主管部门进行反映、投诉,保护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的公正合法权益。
(二)做好投标前项目的审查工作
招投标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容忽视。承包方在对项目进行投标前一定要对业主方的基本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细致地了解,主要审查业主方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等级,是否在规定的年检期间,资金是否运行良好,建设工程报建手续是否完善,项目资金是否已经到位,履约信用能力是否良好等问题。审查完毕后,应当由市场部、工程部等相关部门对项目条件进行初步评估,包括业主方的基数要求情况、施工难度等,后报公司各个部门审批,指出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防范的措施,并且对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文件全部予以留存,把招投标前的准备工作做细、做实。
(三)高度重视投标活动
承包方应认真研究《工程量清单》等招标文件,确定总体工程量,得出总体支出情况。并通过保证质量、综合调整、合理计价的方式,最终定好投标价。要意识到低报价并非是决定中标的唯一渠道,应注重工程质量。因为一旦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不但会损坏业主方的声誉,更会影响承包方的形象和声誉,还会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上级主管人员则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四)注重中标后的磋商,做好合同评审把关工作
承包方中标后,双方会就投标文件的内容展开磋商,要尽量对工程项目的名称、地址、工程内容、技术要求、施工方案、工程质量要求、工程工期、安全防护措施、双方权利义务、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工程竣工结算、解决争议方式等内容加以明确,真实、清楚地以书面形式进行表述,避免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句书写投标文件。
签订合同时,应当审查工程总承包合同内容是否跟中标文件内容一致,把好合同评审关,监督合同及时进行备案。应当遵照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保证条款的齐全、内容的完整,尽量减少苛刻的、单方面的约束性条款。要对专用条款中跟工程相关的一些具体要求和内容加以明确约定,尤其是要约定违约责任的限度,以防风险的扩大化。
(五)合同签订后,加强内部监督和审查,做好履约过程中风险控制
合同签订后,开工前,项目管理人员须对合同进行全面、细致地分析,熟悉双方权利义务,预测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并制定有效的管理对策。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合同进行施工,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加强对材料商、分包商的管理,加强印章管理、内部审计管理,防止因误工误期、质量问题等带来风险。对于业主方原因导致承包方延误工期或受到合同价款意外损失的情况,应注意收集好工程照片、施工日志、会议纪要、设计变更、指令或通知等索赔资料,及时提出索赔,并保证索赔的法律效力。
(六)预留必要的风险费
在合同专项条款中约定业主方支付承包方除签证、变更外一定的风险金额或按合同价格一定比例约定风险系数,同时双方约定在固定价格内承担的风险范围,预留必要的风险金额。
(七)招投标操作实注意务注意事项
1.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注意施工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设计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投标文件
提示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本所律师会注意施工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3)投标报价;
(4)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中应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 投标担保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4. 联合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 投标人禁止行为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6.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7.无效投标文件的认定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参加评标委员会工作的注意事项:注意审核开标时间和地点的合法性、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有效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等,要根据项目特殊性起草有针对性的询标提纲,审核评标方法的合法性等。
9.询标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1)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2)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10.评标和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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