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强制猥亵,还是违法办案
老唐有态度最近发表了一个案例,说的是山东曹县一男子在KTV唱歌时与店员发生纠纷,老板以打架报警,公安协调不成以强奸立案,该男子最终以强制猥亵罪被判五年,目前已经上诉。
从发布的案情显示,案发前该男子约朋友在KTV唱歌,期间有小姐大尺度表演和挑逗,本来相安无事,结账时却发生争执,于是就引发出一桩奇怪的案件。要是没有争执,或者争执后各自散开,也许就相安无事,偏偏以防不服气,另一方专治不服气,用的还是国家机器,事情就此变味。
且不说二审会怎么样,就案件本身来讲,干律师十余年,还就整没遇上过这个罪名的,看来这个罪名发案率并不算很高。要不是这曲折的案情吸引我,也可能就过去了。就案情最中披露的一些细节和职业敏感判断,难逃KTV店老板勾结辖区办案人员违法办案之嫌,案件最终结果,可以试目以待。下面来说说法律对该罪的规定和理解:
《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后,《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猥亵他人的行为。
一、关于暴力手段的认定
本罪中所谓暴力手段是指对被害人实施的人身强制手段,比如:使用殴打、捆绑、伤害、掐脖子、堵嘴、按倒等手段,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有形手段。
二、关于胁迫手段的认定
实践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手段多样,主要有直接或间接对被害人加害威胁恐吓,例如:故意伤害或者杀害等、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损害名誉相要挟以及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以及利用迷信进行恫吓、欺骗等,以这些手段对被害人实施胁迫从而令被害人忍辱屈从而实施猥亵的,构成本罪。行为人通过制造并且利用被害人孤立无援之境,乘人之危而实施猥亵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构成本罪。
三、关于其他手段的认定
本罪中所谓的其他手段是指除了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手段,例如:冒充丈夫或者情夫实施猥亵;假冒治病而实施猥亵;利用迷信猥亵亦或是利用被害人患病、熟睡或者醉酒、昏迷等实施猥亵等等。
四、猥亵罪的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猥亵罪认定标准
1、要将强制猥亵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行为区分开来,猥亵罪只针对以强制方法猥亵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2、并非任何强制猥亵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罪。该罪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3、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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