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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假离婚”的补充协议法律不认可

2017-05-29    作者:路焜律师
导读:夫妻“假离婚”屡见不鲜,但事实上,这样的“假离婚”风险极大。北京市三中院提示:期望靠签署补充协议来规避“假离婚”风险是不可行的,法院不会采纳这种二人私下的协议。当事人小心弄假成真,人财两空。【提示一】“假离婚”补充...

夫妻“假离婚”屡见不鲜,但事实上,这样的“假离婚”风险极大。北京市三中院提示:期望靠签署补充协议来规避“假离婚”风险是不可行的,法院不会采纳这种二人私下的协议。当事人小心弄假成真,人财两空。

【提示一】“假离婚”补充协议不作数

今年3月,本市出台的房贷新政中明确规定,对于离婚一年以内的房贷申请人,各商业银行应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也就是说,这种情况的购房人即便在办理离婚过程中已经将名下房产归于另一方,且无贷款记录,依然将被视为二套房,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对此,市三中院民二庭法官胡新华分析,此举其实是给离婚买房的夫妻上了一道时间锁。“新政出台后,即便离婚,名下没有房产的一方短期内也无法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这就从侧面限制了‘假离婚’买房。”

胡新华特别提醒,“法律上没有‘假离婚’这一说,离婚就是离婚。”以往,有不少为了买房“假离婚”的夫妻最终弄假成真,反悔后又到法院起诉。但根据法律规定,人身关系一旦形成且具有法律效力,则不予撤销。也就是说,即便夫妻二人约定的是“假离婚”,但二人既然领了离婚证,或法院做出了离婚判决,那从事实和法律层面来看,就是真离婚,就算夫妻在离婚时签署了明确表示二人是为了某种目的而“假离婚”的协议,法院也不会采纳,“这样的协议只有夫妻二人知道,无法获得法定认可,不具备法律效力。”

而对于离婚后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情况,胡新华表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法院经审查未发现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离婚协议的,则协议合法有效。如此一来,“假离婚”一旦弄假成真,很可能人财两空。

不但如此,“假离婚”后即便复婚,财产归属也存在巨大隐患。因为,前一段婚姻法律关系解除时,归属于一方的财产,复婚时已作为一方的婚前财产,而不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提示二】隐匿财产方不分或少分

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财产的种类也在不断丰富。夫妻双方离婚后,虽然人身关系得到了处理,但往往存在有些共同财产未分割、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这就引发了离婚后财产纠纷。

据市三中院统计,2014年,该院审结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97件;2015年,审结此类案件103件;2016年,审结此类案件121件,同比增长17.5%,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引发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原因除了有离婚时因当事人疏忽而遗漏部分财产未予分割和离婚时不具备财产分隔条件外,最值得关注的就是因一方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有财产,导致部分财产未能分割而引发离婚后财产纠纷。

对于因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发现后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法院经审理,会把隐藏、转移方的过错在判决分割时作为考量的因素,判其少分或不分财产。

【提示三】离婚财产诉讼需注意时效

对于离婚后提起的财产纠纷诉讼,诉讼时效大致分为三种情况。首先,若当事人在一年内就协议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有权申请法院变更或撤销。如法院经审查未发现一方存在欺诈(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认定为欺诈)、胁迫等情形,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离婚协议的,则该协议合法有效,驳回变更或撤销申请。

其次,对于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经审查该部分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这种情况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三,夫妻共有财产受到侵害,即一方存在转移、隐藏、变卖共同财产的情形,则另一方可在自发现转移情形次日算起的两年时间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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