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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收集、购买获取的公民数据,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吗?

2017-05-29    作者:丁一元律师
导读:导读: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增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犯罪主体有特定范围,即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具有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者,单位亦可构罪。2...

导读:

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增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犯罪主体有特定范围,即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具有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者,单位亦可构罪。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进行了大幅修改,扩大了犯罪主体范围,不再限制在特定范围内,一般主体也可成立本罪。

通过收集、购买获取的公民数据,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吗?

深圳市某大型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大区总监赵某为发展个人业务,将多年来通过各种途径收集、购买、索取的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下属员工使用。本案经市民举报、公安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终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通过收集、购买获取的公民数据,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吗?

什么情节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为“情节严重”。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纳入刑法,抵制最强烈的当属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谦抑性原则要求刑罚只有在万不得已,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行为设定为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要判多少年?

《解释》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成功辩护案例

盈科全球总部合伙人、全国资深的专业刑事辩护大状丁一元律师所领衔的盈科刑事部于2017年3月和5月,先后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陈某和王某提供法律帮助,成功在刑事拘留后的37天黄金救援期内取保候审,并最终释放。

结语:

对部分社会危害性有限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如被拘留后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提供法律帮助,通过会见了解情况,迅速提交法律意见书,如确实没有必要动用刑罚的,可争取取保候审或不捕不诉对的有利处理结果,避免大动干戈,做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处罚。以解答广大群众关于“通过收集、购买获取的公民数据,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吗?”的疑问。

  • 丁一元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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