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无法排除医院行为与患者损害因果关系
2014年2月13日,原告因腰部不适去被告医院就诊,被告予以腰椎整复术。具体方式为先使用麻醉剂,然后被告的医生用双手从背后抓住原告的肩部,用膝关节顶住原告的腰部脊椎,并用力向后扭转原告的肩部,且在当天被告的医生先后三次为原告做同一方式的复位治疗。术后,原告即出现了大小便失禁、左下肢疼痛麻木伴无力等严重的后果。原告于2014年2月15日去另一医院就诊、并于次日入住该院,出院诊断为:腰4/5,腰5/骶1腰椎间盘突出,马尾综合症伴不全摊。目前,原告存在性功能障碍、大小便不能完全自主控制、下肢肌力下降等严重的后遗症。原告认为,被告在为原告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被告处的医生在对原告病情未详细检查分析的情况下,盲目采取腰椎整复术,导致原告出现急性的马尾综合症。被告认为,原告原本就有腰椎间盘突出的病症,并非由于被告行为所致。2016年10月14日,经医疗鉴定中心鉴定,被告医院的参与度为50%。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半责
依法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构建良好的医疗环境。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原告到被告医院就诊时,患腰椎间盘突出明显,经该院治疗后,目前存在腰椎间盘突出术后、马尾神经损伤的客观事实。被鉴定人患腰椎间盘突出症明确,针对该病的治疗,目前临床上存在多种方法,如牵引、推拿、针灸等,但疗效尚不明确,且存在导致病情急剧加重恶化的风险。针对病情进行性加重,症状明显,且有明显神经受累者,应行手术治疗,推拿治疗的适应症不明确。依据被鉴定人行推拿治疗前后的病情变化,也证实被告医院对被鉴定人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适应症欠明确、措施欠妥当的过错。因此,难以排出该医院对被鉴定人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被鉴定人目前损害后果属于自身疾病和医院的诊疗过错公共导致。由此,难以排出医院的诊疗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院过错参与度酌情为50%。
律师说法:患者自身疾病无法排除医院责任
原告初次到被告医院就诊时,具有明显的腰椎间盘突出症状,而该病在发展到一定程度,对神经压迫出现不可逆性损害时,亦会导致相应的后果;但在病情尚未发展到不可逆神经损害前,对该病给予及时、恰当、完善的治疗,也可以达到症状消失,控制病情的效果。原告就诊时,已存在腰椎间盘突出的相应症状,但尚未发展至不可逆神经损害的程度,由于医院的过错行为,使被鉴定人病情急剧加重,并出现下肢肌力下降、大小便失禁的后果,这是医院需要承担责任的部分。因此不能因患者自身疾病排除医院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无法排除医院行为与患者损害因果关系时,判决医院半责”的案例介绍。当医院行为与患者自身疾病共同导致了医疗纠纷时,请寻求专业律师帮助,以区分责任,寻求最好的纠纷解决方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邵颖芳
邵颖芳律师办案心得:专业的案件要交给专业人士来做,让复杂的案件可以简单化,尽律师最大的努力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注微信“邵颖芳律师”(微信号),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扫描二维码,关注邵颖芳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邵颖芳律师网”)
执业律所:邵颖芳
咨询电话: 18801639722
关注邵颖芳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