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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过错导致损害,医院责任可减轻

2017-06-27    作者:邵颖芳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过错导致损害2015年9月11日,皇甫某某因头晕、左侧肢体麻木无力、言语不利7天到被告处就诊,经初步诊断为多发性脑梗死、高血压3级(极高危)、脑内出血后遗症、慢性副鼻窦炎,皇甫某某于...

案情简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过错导致损害

2015年9月11日,皇甫某某因头晕、左侧肢体麻木无力、言语不利7天到被告处就诊,经初步诊断为多发性脑梗死、高血压3级(极高危)、脑内出血后遗症、慢性副鼻窦炎,皇甫某某于当天住院治疗,入住病房为0703房。当天,医师与皇甫某某就其病情及治疗情况、可能的预后及其他治疗方案等进行了谈话并制作了医患谈话记录,并签订了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医患道德责任书,责任护士也与皇甫某某签订了入院宣教,载明了日常检查的时间及离院需请假等多项注意事项。原告称,2015年9月18日上午皇甫某某妹夫打电话询问其17日晚喝酒后是否回家,经与医师联系得知皇甫某某也未在医院,便开始到处找人。2015年9月18日,被告给皇甫某某办理了出院手续。2015年9月22日,黄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连襟皇甫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18时左右在某住宅小区酒后走失,至今未找到。2015年9月28日,派出所对李某做了询问笔录,李某称2015年9月13日见到过皇甫某某,16日二人开车到某地送东西,17日下午2点以后二人见面后到李某家中饮酒,饮酒完毕后皇甫某某于下午6点9分前离开。2015年10月1日,皇甫某某被找到时已死亡。

法院判决:医院责任可减轻

皇甫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患者应当遵守医方的各项嘱咐和规定,积极配合诊疗活动,但其既未按医嘱卧床休息、通知人员陪护,也未征得医师许可或通知院方便多次擅自离院或归家,直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其应当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因死者皇甫某某具有重大过失,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医院仍负有一定过错

皇甫某某因患病在被告处住院接受诊疗,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即应按照医疗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诊疗,并对患者的住院生活进行看护和管理,但被告在患者多次离院未归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告诫、制止、通知家属等任何措施,其疏于看护、管理的行为对患者离院后死亡的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

以上就是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过错导致损害,医院责任可减轻”的案例介绍。当生活中发生医疗纠纷时,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以明确自身责任与医院责任,合理寻求争议解决的最好方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邵颖芳

  • 邵颖芳律师办案心得:专业的案件要交给专业人士来做,让复杂的案件可以简单化,尽律师最大的努力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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