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梁开贵律师 > “上访”与敲诈勒索的界限

“上访”与敲诈勒索的界限

2015-03-17    作者:梁开贵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张某,系某市郊区农民。从2002年开始因不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对其的补偿,而多次上访闹事。地方政府为尽快解决张某问题,补偿款从当时政策规定的29万余元不断放宽底线,但张某每次在满足要求后又总会提出新的要求...

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市郊区农民。从2002年开始因不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对其的补偿,而多次上访闹事。地方政府为尽快解决张某问题,补偿款从当时政策规定的29万余元不断放宽底线,但张某每次在满足要求后又总会提出新的要求。无奈之下双方选择司法途径解决,2006年双方在二审法院签订调解书,同意在地方政府再次让步的基础上一次性彻底解决拆迁补偿问题。可是调解方案落实后不久,张某又提出要五套住房和另加150万元补偿的新要求,扬言若不满足他就要赴京上访,并要在北京公共场所穿状衣、喝农药。地方政府不同意妥协并报案。2008年某市检察院以张某敲诈勒索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要胁、干扰等形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分歧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不构成犯罪。首先,张某以上访为由要求当地政府解决拆迁补偿款问题是在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政府有义务接受公民的监督,张某具有合法的财产请求权,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次,公民用上访的手段向政府索要赔偿款、补偿款是合法的,手段并不暴力不正当,政府不是自然人,不可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访是公民的宪法权利是不可否认的,但是行为人用这种方式屡次要求政府给付巨额的赔偿、补偿款,张某在2006年经过调解后又要求五套住房和另加150万元补偿,已明显超过权利本身的利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张某在已得到赔偿、补偿款后,又屡次向当地政府索要巨额赔偿、补偿款,并以“上访”为要挟,此“无理上访”使得当地政府由于恐惧和害怕而交付补偿款,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要挟、威胁”的手段。因此,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上访”是否构成犯罪,即:张某的权利基础是否正当,张某以上访为由要求当地政府给付巨额补偿款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上访”为由威胁政府是否是敲诈勒索罪中的手段;政府能否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

评析

笔者认为:上访性“敲诈勒索”政府案件,一般不宜认为是犯罪。但就本案而言,张某应构成敲诈勒索罪。分析如下:

第一,张某享有上访权,这是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该上访具有正当的权利基础。虽然张某不停地上访要求解决补偿款的问题,给当地政府造成了一定的压力,但在二审法院作出调解书以前的上访行为可以称之为“有理信访”,因此在调解书作出以前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具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张某法庭上通过调解书的方式自愿签订一次性彻底处理拆迁补偿协议,后仍以上访闹事相要挟不断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此要求的赔偿、补偿款不具有财产请求权的合法依据,属于索要他人财物,具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对其后面要求的赔偿、补偿款就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政府作为敲诈勒索罪被害人的可能性。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是对被害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刑法理论上看,法条中未将被害人界定为自然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也没有特别规定被害人必须是自然人。敲诈勒索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只要是财产的控制、管理人,就可能成为被害人。它既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管理财产的机构、法人、其他组织。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既包括他人财物,本人财物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也包括公共所有即占有的财物,我国关于公财物的范围规定较广,政府作为公共财物的所有人是符合本罪被害人定义的。

第三、敲诈勒索罪是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使被害人基于恐惧、害怕而交付财产的行为。威胁的方式具有多样性,既可以危害生命、健康、自由相要挟,也可以毁坏名誉、财物等相要挟。张某用穿状衣、喝农药等有损政府名誉的过激方式假借上访为名实为想要挟政府以获得赔偿、补偿款的行为是一种扰乱正常的信访秩序的行为。张某以变相毁坏当地政府名誉为要挟意图达到自己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具有取财手段的不正当性。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敲诈勒索的数额应排除正当获得的补偿款。

综上所述,张某在通过调解书的方式自愿签订一次性彻底处理拆迁补偿协议后仍以穿状衣、喝农药等有损当地政府名誉的手段相要挟不断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达到非法占有政府公共财产的目的,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

  • 关注微信“梁开贵律师”(微信号lkg-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梁开贵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梁开贵律师网”)

执业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梁开贵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阳光六、七期成员,海淀区律师协会青工委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校友。执业领域: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土地争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顾问。电话:13910368757,QQ:13910368757或1874735391,微信公众号:lkg-lawyer,微信号:13910368757,邮箱:13910368757@163.com,传真:010-68945339,中国征地拆迁行政复议诉讼网:http://user.qzone.qq.com/187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