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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子女同意父亲卖了共有房,房屋共有人的处分权有哪些?

2017-06-15    作者:杨钟三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未经子女同意父亲卖了共有房家住仙居的朱大爷与李大娘结婚五十余载,两人育有二儿一女。二老有一间不到30平方米的平房,登记在李大娘名下。早些年,两人另买了新房,就一直将平房出租给远房亲戚王某一家使用。2011...

案情简介:未经子女同意父亲卖了共有房

家住仙居的朱大爷与李大娘结婚五十余载,两人育有二儿一女。二老有一间不到30平方米的平房,登记在李大娘名下。早些年,两人另买了新房,就一直将平房出租给远房亲戚王某一家使用。2011年6月,李大娘因病去世。这间旧宅就由朱大爷和三个孩子共同继承,房子还是继续租给王某。2015年1月12日,朱大爷与王某签订了立卖房断契,将房子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大儿子也同意并在断契上签了字。孰料,当二儿子得知父亲将大家共同所有的这间房子卖了,立即提出反对。家里为此闹翻了天,朱大爷想与王某解除这笔买卖,可王某怎么也不愿意。调解失败后,朱大爷和三个子女一起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二儿子认为,他作为房屋共有人,对这次交易根本不知情,也没有签字,所以交易行为应该是无效的。他要求王某立即腾空退还房屋。“断契上有朱大爷和他大儿子的签字,而且他们把房屋产权证也给我了,是合法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怎么就不作数了?”法庭上,王某一头雾水。

法院审理:交易“不作数”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原告是李大娘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本案所涉的房屋均享有继承权,对该房屋均享有份额。在四原告没有对自己享有的份额进行处分的情况下,该房屋为四原告共同共有。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该处分行为即为无效。因此,本案被告王某与原告朱大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即立卖房断契)应认定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被告王某应腾空该房屋,归还四原告。

律师说法:房屋共有人的处分权有哪些

房屋共有人的处分权有:1、要求分出自己份额权,按份共有人在不影响整幢房屋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分出自己的份额,否则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2、处分自己份额权,按份共有人对自己享有的份额有相当于单独权的权利,对按份共有房屋中属自己的份额可以按自己的意愿进行各种处分,如出卖、赠与、抛弃等。3、对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按份房屋共有人在出卖自己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按份共有人在出卖自己所占房屋份额时,应预先通知其他共有人。只有其他共有人明确表示不购买,或者其购买的条件不为出卖人满意时,才可以出卖给其他人,否则其他共有人可请求法院宣告该买卖行为无效。

房屋共有是客体的单一性和主体的非单一性的统一。共有房屋的权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而客体却是指向同一房屋。这里的同一房屋不是指只有一间、一套或一栋房屋,它可以是一间、一套或一栋房屋,也可以是几间、几套或几栋甚至更多的房屋,只是这些房屋不是分别属于多个权主体,而是作为一个整体为各个权人共同。房屋共有不等于房屋公有。共有是从权权利主体的多寡的角度而言的,共有房屋的权人是两个以上的共有;公有是从房屋的制性质的角度而言的,公有房屋的权主体是国家或集体。在现实生活中,房屋共有与房屋公有可能呈现出一种交*关系;当共有房屋的共有人为国家和集体组织或两个以上的集体时,该共有房屋的共有人为国家和集体组织或两个以上的集体时,该共有房屋也是公有房屋;当公有房屋有两个以上的权人时,则该公有房屋也是共有房屋。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权利的行使具有相互制约性。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但是共有人行使权利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在许多情况下要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利益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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