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狼疮性肾炎治疗后死亡
2012年12月3日,两原告女儿林某因“系统性红斑狼疮”至被告肾内科就诊,被诊断为“狼疮性肾炎”并被收治入院;2013年1月9日,林某出院。同年1月22日,被告将林某收至风湿科住院,入院诊断为:1、系统性红斑狼疮,2、狼疮性肾炎,3、肺部感染,4、心功能不全,5、肾功能不全,6、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同月25日,林某在被告处死亡。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为:“患者入院时系狼疮性肾炎、急性肾损伤,后并发肺炎、呼衰,住院期间医方给予激素、输血、血透、抗感染、呼吸支持等治疗,但患者病情恶化,最终死亡。鉴定意见为: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病史记录书写欠规范,医患双方沟通不够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林某死亡的人身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被告酌情赔偿
医疗活动具有高度专业性,医疗科学属于生命科学领域,具有相当复杂性并同时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故对于一起医疗纠纷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构成医疗损害,尚有赖于具有专业知识、经验、技能的专家作出鉴定。医学会确定本案病例不属于对林某人身的医疗损害。另,被告在对林某治疗过程中的病史记录书写欠规范,2013年1月22日的《入院评估单二》中未按规范进行修改,以及医患双方沟通不够等行为,存在医疗过错;
法院认为虽然这与林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并不构成因果关系,但被告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各项操作流程应当是规范的,故对该过错之处被告应酌情作出赔偿。
律师说法:主要参考专业的医疗鉴定意见
原告至被告处就诊治疗,双方之间形成了医患关系。现医学会组织有关专家综合原、被告的陈述及相关病历材料对本案医疗争议作出了鉴定,在无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之证据的情况下,应具有证明力,法院应以此作为本案定责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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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颖芳律师办案心得:专业的案件要交给专业人士来做,让复杂的案件可以简单化,尽律师最大的努力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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