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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引起租赁纠纷 谁有权收取房屋租金呢

2017-07-20    作者:徐红英律师
导读:案例简介:房屋买卖纠纷导致暂停过户原房东主张租金原告诉称,原告系上海市海伦路X室房屋的产权人。原、被告于2012年6月29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系争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

案例简介:房屋买卖纠纷导致暂停过户原房东主张租金

原告诉称,原告系上海市海伦路X室房屋的产权人。原、被告于2012年6月29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系争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但自2014年6月以来,被告一直不向原告支付2014年7月1日至今的租金,且还于2014年12月21日通过手机短信向原告表示不再租赁系争房屋。原告不得不要求被告交还房屋,但遭被告拒绝。原告认为,被告拖欠租金及提前结束租赁均属违约行为,故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交还房屋之日止的租金;2、被告支付欠付租金的滞纳金。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租赁期间,原告将系争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原告出售房屋不影响被告租赁房屋。被告和第三人签订租赁合同,原告在场并认可,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由被告和第三人的租赁合同取代,故原、被告之间的基础租赁关系已不复存在。原告和第三人的买卖合同约定2014年7月1日过户并交付房屋,该时间节点与被告支付第三人租金的时间节点相吻合。

第三人述称,原告将系争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也已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并缴纳了房屋部分的税款。根据买卖合同约定,双方应于2014年7月1日办理产权过户并交房。原告和第三人就房屋买卖产生纠纷,现正在法院诉讼。被告依据其和第三人的租赁合同向第三人支付租金,并无不当。如法院最终处理认为租金应由原告收取的,第三人同意返还原告租金。

法院判决:租户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支付租金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依据经过原告认可、由被告和第三人签订的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向第三人支付租金,并无不当。判决如下:1、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租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租金的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房屋买卖引起租赁纠纷谁有权收取房屋租金呢

本案中,被告租赁原告房屋期间,原告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同意房屋由被告继续租赁,被告和第三人在房产尚未过户给第三人之前即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的起租日期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为同一天,原告对此情况是明知并认可的。虽然原告和第三人之后就房屋买卖产生纠纷暂停交易,但被告在房屋买卖纠纷如何解决尚无定论的情况下,依据经过原告认可、由被告和第三人签订的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向第三人支付租金,并无不当。况且,第三人已在本案中明确表示,如最终确定租金应由原告收取的,第三人同意将收取的租金返还原告。对原告主张的有关其和被告明确被告和第三人的租赁合同只有在原告和第三人办妥房产过户后才有效,以及被告须看到房产证更名并与原告确认后才可向第三人支付租金的诉称意见,被告不认可,原告也未举证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现原告以被告欠付租金为由,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滞纳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2、《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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