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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僵尸企业”进入高峰期 清算退出有何法律风险

2017-08-06    作者:石珍珍律师
导读:清理“僵尸企业”进入高峰期退出机制“跟不上”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随着去产能深入推进,清理“僵尸企业”进入高峰期。近日,记者在多地采访发现,越来越多的“僵尸企业”通过破产清算、重整等途径退出市场或涅槃重生。但耗时...

清理“僵尸企业”进入高峰期退出机制“跟不上”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随着去产能深入推进,清理“僵尸企业”进入高峰期。近日,记者在多地采访发现,越来越多的“僵尸企业”通过破产清算、重整等途径退出市场或涅槃重生。但耗时长、成本高、程序繁琐,人员安置增加地方顾虑,“僵尸企业”主动申请破产动机不足,导致清理工作仍然面临复杂、被动的局面,不少困难企业一拖再拖反而把自己彻底拖垮。

多位受访的基层法官、干部、律师建议,尽快明确“僵尸企业”破产申请启动义务,优化破产审判程序及配套机制,为处置“僵尸企业”建立更加高效畅通的司法通道。

   不少受访人士认为,尽管近两年来,法院受理困难企业的破产案件数量明显提升,但相对于现有“僵尸企业”存量,尤其是国有“僵尸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处置的数量仍然偏低。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去年透露的一组数据显示,我国适用破产程序案件的数量不足美国的0.2%、西欧国家的1.16%。同时,2014年我国每千家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数量仅为0.11户,显著低于西欧平均70户的数量。

   湖北省高院调研报告显示,2011年至2015年间,全省各级法院年平均受理破产案件不到80件,其中国有及集体企业破产案件受理数量占比仅28%,且多数集中在能源、制造等产能相对过剩行业。。

    多位基层司法人员反映,多数企业申请破产时间较晚,非到万不得已不愿走破产清算的道路,一拖再拖反而把自己彻底拖垮。这一现象反映出市场准入机制“放得开”、退出机制“跟不上”,因此必须对“僵尸企业”退出机制加以完善。

私募基金清算退出有何法律风险

如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项目失败了,清算是其退出的唯一途径,及早进行清算使私募基金收回更多的投资本金。其中破产清算适用《企业破产法》,而非破产清算则根据企业的性质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高风险特点,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时往往与被投资企业约定优先清算权,即在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能够优先获得该企业的清算价值,保证自己最大程度能够回收初始投资。但这在公司法的规定上并没有法律依据,《公司法》第187条规定了公司财产清算偿还的先后顺序,且在这中间特定财产的债权人还可能行使别除权。为优先清算权提供了法律支持的只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4条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允许合营合作协议、合同、章程等作出例外规定。另外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还存在许多法律风险,包括因为资产申报、审查不实而漏掉的债权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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