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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 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017-08-06    作者:党东斌律师
导读: 案情简介:婚前房屋及理财产品,婚后的增值收益归谁 李某某、郭某某于2003年4月12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李某某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郭某某离婚,郭某某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就财产分割发生争议,争...

 案情简介:婚前房屋及理财产品,婚后的增值收益归谁

 李某某、郭某某于2003年4月12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李某某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郭某某离婚,郭某某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就财产分割发生争议,争议财产如下:(1)2002年10月,郭某某以其个人婚前存款购买房屋一套(以下简称1号房屋),总价款17万元,登记的所有权人为郭某某,现由郭某某居住使用。双方一致认可该房屋现值100万元。(2)2008年3月,因登记在郭某某名下的宅院(以下简称2号院)拆迁,郭某某获得补偿款200万元。郭某某利用前述补偿款购买了三套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分别为:3号房屋,总价款48万元,现值100万元;4号房屋,总价款37万元,现值70万元;5号房屋,总价款38万元,现值70万元。(3)补偿款剩余的77万元存入银行,至2011年4月共获得利息85,115元,后郭某某于2011年4月20日将上述存款、利息共计105万元购买了中国工商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至2012年1月19日可获得增值35,728元。李某某称前述四套房屋的增值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并要求分割理财产品的收益。郭某某不予认可。

 法院判决:婚前房屋增值系个人财产,理财产品收益系共同财产

 鉴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故准予离婚。关于1、3、4、5号房屋的归属问题,由于1号房屋系郭某某用个人婚前存款出资购买,3号、4号、5号房屋均系郭某某以其婚前所有的2号院拆迁所得的补偿款于婚后购买,所以法院根据这四套房屋的购买时间、出资来源以及目前居住、出租的现状,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婚后长期共同生活的情况,将四套房屋判归郭某某所有,但由郭某某给付李某某相应补偿款。关于郭某某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增值的性质认定问题,由于理财产品的组成部分包括郭某某婚前房屋于婚后拆迁的补偿款及该笔补偿款在银行的存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应当属于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故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财产的性质

 目前,对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的归属问题,我国婚姻法尚无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可以对该问题做如下阐释: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自然增值及投资经营收益。其中,只有投资经营收益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孳息和自然增值往往仍被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所谓“投资经营收益”,既包括直接投资所得的收益,也包括间接投资所得的收益。具体而言,可以将投资经营收益的情形做如下概括:(1)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增值部分;(2)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3)一方婚前用自己的财产投资做公司所得的股东分红。本案中的一方用婚前财产购买的个人理财产品所得的收益即为此处的第二种情形,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所谓“自然增值”是指非人为的增值。即有通货膨胀、供求关系变化等市场因数造成的物或权利价格的提升。比如,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价格受供求关系变化影响而出现的飙升。在本案中,一方用婚前财产购买和置换的房屋的增值部分即属于此处的自然增值,应被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另外,所谓“孳息”,既包括天然孳息,也包括法定孳息。其中,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例如:牲畜下的幼崽、土地自然生长的粮食、草、树木;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例如:存款得到的利息、出租房屋或物品得到的租金。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无论是天然孳息还是法定孳息,均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以上就是对“如何认定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财产的性质?”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婚姻法方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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