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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住房补贴能否适用继承

2017-08-27    作者:姜世明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分配住房补贴能否适用继承肖甲于1950年1月担任某小学教师,1983年6月退休。肖某然等六人系肖甲与其前妻生育的子女。1984年,肖甲前妻病故。1993年6月1,肖甲与钟乙结婚,2003年8月肖甲去世。2...

案情简介:分配住房补贴能否适用继承

肖甲于1950年1月担任某小学教师,1983年6月退休。肖某然等六人系肖甲与其前妻生育的子女。1984年,肖甲前妻病故。1993年6月1,肖甲与钟乙结婚,2003年8月肖甲去世。2011年10月,肖甲生前工作小学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和《重庆市巴南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细则》有关文件精神,向钟乙银行账户发了肖甲的住房补贴51324元。对该住房补贴的分配,钟乙与肖甲六子女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可以继承

认为:肖甲于1950年1月参加工作,工作33年后于1983年6月退休,根据政府对住房补贴的相关文件精神,肖某住房补贴来源于其生前33年工作期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之规定,该住房补贴补偿针对系肖甲工作期间,该工作期间与钟乙尚无夫妻关系,因此,补发的住房补贴属于肖甲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应按此财产性质进行分割继承。

律师说法:住房补贴可否溯及既往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上述规定,遗产必须满足公民死亡时、个人财产、合法性三个要素。如果住房补贴是个人遗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前提必须满足该财产是个人财产。但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死亡之自然人,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消失,不能再获得个人财产,故2011年发放给肖甲的财产肯定不是其死亡后获得的个人财产只能是死亡前应当获得的财产。而该期间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则死亡前获得的财产就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观点二成立的前提要么是死亡之主体可以获得个人财产,要么是个人生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住房补贴不属于共同财产,存在逻辑矛盾,与司法解释不一致,故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二)项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应当取得,指的是根据规定已经确定最终会得到只因未达到领取条件而暂时没有拿到手的款项,具有债权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该种分配方式考虑了婚姻关系期间,妻子的贡献,并不以该费用何时应当发放为前提。即使夫妻双方已经离婚后,军人一方才获得复员费的,亦会考虑配偶另一方的利益;此外,在涉及公积金分配案件中,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亦考虑了婚姻存续期间配偶的利益。因此,笔者认为,从司法政策的一致性来看,虽然住房补贴政策1998年才出台但并不等于工作期间这笔补贴款不存在,只要决定发放就应当追溯到工作期间,按当时的夫妻关系进行计算,而不能因为政策的出台时间晚就排除了另一方配偶的利益。

以上就是关于分配住房补贴能否适用继承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 姜世明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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