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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委托别人理财获得的收益,怎能算受贿

2017-09-14    作者:马子伟律师
导读:俗话说“你不理财,财不理你”。公职人员委托他人进行个人财务规划,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但是,个别公职人员在“理财”上动了歪脑筋,在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委托他人购买理财产品、进行信托投资的...

俗话说“你不理财,财不理你”。公职人员委托他人进行个人财务规划,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但是,个别公职人员在“理财”上动了歪脑筋,在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委托他人购买理财产品、进行信托投资的合法行为掩盖下,暗中收受他人财物,这种行为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受贿。

当然,公职人员通过投资、理财方式获得额外利益的情况也较为复杂,尤其是对于有实际出资的,也不能一概认定为受贿。例如,公职人员实际交付了出资委托他人理财,但受托人却没有将这些出资用于投资,而仍给予公职人员“投资回报”,对此能否认定为受贿,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由于委托理财操作复杂,具体的操作模式不一,受托人对何时投资、如何投资有自主决定权;另外,在未对出资款设立专户的情况下,难以区分特定出资款的去向,很难进行司法认定。但是,司法机关可以考量的因素是:委托人对此情况是否有“明知”;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受托人牟利的情况;受托人是否有请托;等等。尽管理财行业内许以高额回报是非法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也广泛存在,而在“投资回报”明显不合常理地高于出资额的情况下,有理由推定委托理财的公职人员有对受贿的“明知”。

 

以案说法

市分管城建的副市长朱某在当地以“乐于助人”著称,曾因拆迁项目帮助过房产商徐某事后,徐柴想抓牢这条“人脉”为自己未来的事业谋个坦途,便让朱某放点闲钱到他那里投资,许诺月息不低于3分,两年内可翻一番,,朱某起初还觉得把钱放徐某那儿不安全,后来灵光一闪,明白了徐某的意思,便给徐某投了200万。一年后,徐某把朱某的本金和“收益”共400万元交还朱某。朱某自己把这种高额投资收益认为是民间借贷,只是利息高一点而已。


刑辩律师点评

公职人员借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收受贿赂的,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委托人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未出资就淡不上投资或理财,实际上是以委托投资或理财的名义变相收受他人财物,对此直接认定为受贿是没有争议的。“收益”数额即为受贿数额。

第二,委托人有实际出资,但所获“收益”与实际赢利明显不符。这种情况下虽然存在真实的委托理财的成分,但实质是以交易的形式掩盖受贿之实。受贿数额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回报的差额计算。

本案即属于此种情形。朱某利用其主管城建的职务便利,为开发商徐某谋取过利益。因而徐某以帮朱某理财为由,短短时间为朱某“收益”200万,明显高于正常的理财或民间借贷收益,据此也可以推知朱某对“收益”实为贿款是明知的,应以受贿罪论处。

需要说明的是,朱某在拆迁项目中给予徐某帮助时,并无受贿的故意,事后收受徐某的理

“收益”同样构成受贿罪。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

四、关于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 马子伟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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