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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名义买房,房屋归属如何认定

2017-09-24    作者:姜世明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借他人名义买房,房屋归属如何认定王先生被起诉要求腾退自己住了近十年的房屋,而原告竟是自己的亲外甥女卢女士。十年前,到底是外甥女向舅舅借钱买房还是舅舅借外甥女的经适房购房资格为自己买房?近日北京一中院对这样...

案情简介:借他人名义买房,房屋归属如何认定

王先生被起诉要求腾退自己住了近十年的房屋,而原告竟是自己的亲外甥女卢女士。十年前,到底是外甥女向舅舅借钱买房还是舅舅借外甥女的经适房购房资格为自己买房?近日北京一中院对这样一起甥舅间的排除妨碍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卢女士要求腾房的诉讼请求。卢女士与王先生系甥舅关系。2006年,卢女士购买了北京市石景山区经济适用房一套。合同签订后,由王先生向开发商交纳了45万元的购房款。2008年,由王先生办理房屋验房入住手续。入住时,诉争房屋系毛坯房,由王先生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2009年,诉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了卢女士名下。如今,卢女士突然以自己为登记的所有权人为由起诉王先生,要求其腾退住房。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查明:10年前,王先生为解决其一家三口与老母亲住房困难,决定购买大一点房屋用于居住。王先生通过朋友给卢女士找到两个房号,一个房号是以卢女士配偶名义购买,另一个房号卢女士决定放弃。但考虑到放弃可惜,卢女士和其父母自愿将房号让给王先生用于购买诉争房屋,并约定五年后由卢女士无条件过户给王先生。作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选房、交款、装修、居住等均是王先生亲自办理,卢女士只提供身份证。而且卢女士从未提过借钱的事,也没有出具借据等借款行为,所谓的还钱退房卢女士从未跟自己交涉过。一审中卢女士的母亲王女士出庭作证,证明弟弟王先生所住的涉诉房屋当年确是借女儿的名购买,自己参与了买房的过程,不存在借款的事实。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及当事人自认,包括当庭的证人证言,确认了卢女士与王先生之间存在的是借名买房的约定。另外,卢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与王先生存在借款关系,故法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判决驳回卢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关于借名买房的规定

借名买房约定的形式既可以为书面约定,也可以为口头约定,认定存在口头约定应当综合以下四点进行判断:房屋的出资、房屋的占有使用、购房票据及产权证书的持有以及对于借名购房有无合理解释。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尽管卢女士与王先生之间并没有书面约定,但诉争房屋系由王先生出资购买,并一直由王先生占有使用并进行装修,购买诉争房屋的原始票据及产权证书均由王先生持有,结合王女士的证人证言,卢女士与王先生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卢女士主张其与王先生系借款关系,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卢先生、罗先生的证人证言也不足以推翻借名买房的事实,所以对卢女士的主张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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