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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与代通知金能同时适用吗?

2018-12-20    作者:陈雷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员工向公司同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与代通知金 李某于2014年2月1日入职某商贸公司,从事理货员工作,双方订立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2015年12月15日,该商贸公司向李...

案情简介:员工向公司同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与代通知金

 

李某于2014年2月1日入职某商贸公司,从事理货员工作,双方订立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2015年12月15日,该商贸公司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为由,提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当日,李某按照商贸公司的要求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商贸公司表示愿意向李某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李某认为,商贸公司的解除理由并不成立,其解除行为应属于违法解除,且商贸公司也未提前30日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其认为商贸公司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即4个月工资)和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1个月工资(俗称代通知金)。

 

裁判结果:支持李某经济赔偿金的请求,但驳回李某代通知金的请求

 

理由:商贸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存在事实依据,故认定商贸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律师说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与代通知金不能同时适用

 

实践当中,劳动者回往往存在这样的理解误区,认为只要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事实上,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只有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及“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这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在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才需支付代通知金。除上述三种情形以外,其他情形下,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还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均无需支付代通知金。本案中,用人单位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李某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赔偿金的同时还主张代通知金没有法律依据。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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