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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存在可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8-12-20    作者:陈雷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发生工伤后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李某2012年6月17日12时10分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申请人受伤后未再回单位上班,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案情简介:发生工伤后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李某2012年6月17日12时10分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申请人受伤后未再回单位上班,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至2013年8月,之后公司停发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但仍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11月18日李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称,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续,因此不存在经济补偿金的发生条件。

 

裁判结果:驳回李某请求

 

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请求事项能否成立,取决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有无解除、系何种原因解除两个方面的事实。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仲裁程序启动前都没有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仅劳动者在仲裁申请书中载明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缺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

 

律师说法: 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应有事实基础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无论何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首先是一个法律行为,它是行为人一方通过法律认可的形式,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成功传达到对方,经过法定期间而后生效的过程。解除的时间必然是意思表示成功到达对方后法定期间届满之时。若双方当事人都无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自然不能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结果。通过仲裁机构送达的在仲裁申请书中载明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不是《劳动合同法》认可的形式,不能产生预期的结果。如果仅仅从方便劳动者维权的角度出发,因为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或者主张了经济补偿金,从而认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违背了客观事实。毕竟劳动合同有无解除,是需要调查和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除非劳动者属于法定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本案中,李某与公司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前均无明确的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关系,李某仅在公司停薪,社会保险未中断的情形下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依据。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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