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分期付款购买房屋的,未支付全部价金时可否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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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钱某某在AA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在建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钱某某在合同签订后向AA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先支付60%的房款,剩余房款在该房屋主体封顶之后,分两期向AA房地产公司支付。并对付款的方式、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一并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钱某某依约向AA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25%的钱款。房屋主体封顶后,钱某某向AA房地产公司给付了20%的房款,到最后一期的房款交付日期时,钱某某由于经营公司出现问题,资金一时周转不开,于是向AA房地产公司申请暂缓交付购房款。AA房地产公司以钱某某未及时支付房款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钱某某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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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钱某某和AA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订的房屋购房合同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合同无效的事由,因而该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有效。同时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以分期付款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中,“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金额达到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某已经支付的货款金额达到合同总价的85%,原告AA房地产公司不得以被告人钱某某迟延履行不支付房款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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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除了要注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外,还要注意一点,在《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中》规定,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仅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出卖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而,当发生债务人一方迟延履行时,并不能当然的发生解除的效果,而需要在债权人一方经过催告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才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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