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18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以后,有的并没有意识到权利受到侵害,因此法律规定的时效起算点为知道受到侵害之日。而为了避免当事人以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而规避法律规定,法律在规定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作为起算点的同时,规定了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作为起算点,这样才能做到公平、公正。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2007年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时效进行了明确规定,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相关法律对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特殊的民事诉讼时效等进行了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可将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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