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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继承开始前承诺放弃继承的效力

2018-12-27    作者:姜世明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如何认定继承开始前承诺放弃继承的效力韩甲、佟甲夫妇育有三子,分别为韩乙、韩丙、韩丁。1995年,佟甲作为拆迁安置人获得某小区房屋一套,三子分摊购置房屋费用。母亲佟甲去世后,三子签订协议书,约定:父亲有生之...

案情简介:如何认定继承开始前承诺放弃继承的效力

韩甲、佟甲夫妇育有三子,分别为韩乙、韩丙、韩丁。1995年,佟甲作为拆迁安置人获得某小区房屋一套,三子分摊购置房屋费用。母亲佟甲去世后,三子签订协议书,约定:父亲有生之年,现居安置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父亲百年之后,房屋所有权归韩乙所有;并约定韩乙对韩丙、韩丁的相应补偿。2016年,韩甲去世,韩乙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办理过户手续。韩丙称:放弃继承的承诺发生于继承开始前,现反悔,要求按法定继承方式获得其应有的份额。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是否可通过协议明示放弃可能存在的遗产利益,法律没有作限制性规定。如继承发生时,遗产与协议签订时相比并未发生变化,则此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放弃继承的效力

关于放弃继承的时间界点,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上述规定均指继承开始后,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须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继承。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是否可通过协议明示放弃可能存在的遗产利益,法律没有作限制性规定。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继承开始前即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较为常见,分家协议或继承协议多涉及享有继承权的当事人在被继承人生前放弃其遗产继承权,这些放弃行为有的附以赡养义务的分配为前提,有的以给其他继承人财产利益补偿为前提,也有的无偿放弃继承权。

该意思表示属于附条件的行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在民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以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效力的判断标准。在预先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中,所处分的是根据被继承人资产状况所预期的遗产份额,如果该财产因被继承人处分或意外灭失,则该意思表示因无所依附而不发生效力。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曾声明放弃的财产依然存在时,其声明放弃遗产继承的承诺才发生法律效力。换言之,享有继承权的当事人在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的对其可期待的遗产继承权予以放弃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已成立,但附有期限且附有条件,尚处于待生效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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