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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5日上午,马苏起诉黄毅清涉嫌诽谤罪刑事自诉案已由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予以立案,马苏前往法院领取了立案通知书并办理相关立案手续。至此,本案正式进入审判程序。
相关法条
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二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律师说法
个人认为,就现有材料,马苏诉黄毅清诽谤罪一案的胜诉率不大,理由如下:
一、黄毅清诽谤行为的情节未达到严重程度
黄毅清要构成诽谤罪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黄毅清诽谤马苏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2)黄毅清就诽谤内容进行广泛散布。(3)一般人可以明确看出该诽谤内容指向马苏。(4)该诽谤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首先,黄毅清在微博上发布言论,点击量大,属于散布行为,且网友在该言论中可以明显看出该言论指向马苏。关于该言论内容的真实性问题,需要黄毅清拿出足够证据证明。
就算该言论的内容不具有真实性,那么黄毅清就一定会判诽谤罪吗?不一定。诽谤行为是否能入罪还要看该行为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1)在司法实务中,如果没有出现被诽谤者自残、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司法机关更倾向于把案件作为民事纠纷处理,是不会轻易认定诽谤罪的。(2)关于“点击5000次,转发500条”的网络诽谤条款。该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和立法目的是解决个别公共事件,而自然人个体能不能用“500条的条款”来压制类似的爆料事件,司法实务上的争议比较大。
二、采用了刑事自诉的方式。
本案中,马苏采用刑事自诉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拿到了法院的立案通知书,但是这并不代表法院一定会做出黄毅清犯诽谤罪的判决。刑事自诉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如果经过法院实质审查后,马苏提出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法院将会判决驳回自诉请求,况且在我国刑事自诉的案件中,无罪的比例是很高的。
三、提起民事诉讼的胜诉率相对较大
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般要求为证明需要达到一种使法官确信的状态或者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两者有所不同。民事诉讼涉及的一般是民事财产权和人身权争议,而刑事诉讼涉及人身自由甚至剥夺人的生命,所以,一般认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高于民事诉讼,这是由两种诉讼不同性质决定的。因此,个人认为,针对本案中的诽谤行为,相对于采用刑事自诉的方式,提起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诉讼举证难度较小,胜诉率较大。
许胜利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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