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男子醉驾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
2016年11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贾某酒后驾驶货车在高速公路上与沙某驾驶的汽车发生追尾。经某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贾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贾正全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7mg/100ml。案发后,沙某对被告人贾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判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并与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造成本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贾正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7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67条第3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律师观点:如何认定醉酒驾驶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根据该规定,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的,认定为醉酒驾车行为。这里的认定醉酒驾车必须通过抽血检验才能认定;不能仅凭呼吸式酒精检测器检测结果,判断车辆驾驶人是否饮酒、醉酒。
另外,根据该规定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许胜利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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