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5月20日,李某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某某小区房屋一套,李某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其中包括向工商银行贷款的XX元,该笔贷款由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还约定,如李某欠付银行贷款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开发商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向李某追索违约金。房屋交付后,办理产证前,李某因病去世,导致银行贷款连续三个月未能偿还,开发商按银行要求代李某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后,将李某的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李某继承人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偿还开发商代偿的贷款本息、支付违约金,诉讼费用由李某继承人承担。
【法院判决】
1、开发商与李某签订的购房合同解除;
2、开发房返还李某已付首付款及偿还银行本金(扣减开发商代偿的银行利息、罚息的相关费用);
3、驳回开发商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本案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是李某继承人是否向开发商承担违约金;开发商认为李某继承人未偿还贷款的行为导致其承担担保责任,符合购房合同违约行为的约定,有权收取违约金,但李某继承人辩称其不知道李某欠付银行贷款,且李某因病治疗无效死亡,是意外事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审理法院认为李某死亡,客观上导致还款不能,所以违约责任客观上不能归咎于李某,开发商在履行代偿义务时也没及时联系李某继承人,继承人对此也不知情,所以。开发商要求继承人承担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笔者不同意法院观点,因违约责任原则上适用无过错原则,即除法定免责事由外,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法定免责事由只有不可抗力情形,所以,因意外事件未履行合同义务,不能作为免于承担责任的理由。只有少数违约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该过错责任仅适用于法定明确规定的特定违约行为,如保管人保管不善致保管物毁损、灭失和承租人原因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都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一般构成要件是违约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应具备的要件,包括违约行为和无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特殊构成要件是指在具备一般构成要件外还具备其他要件,如违约方具有过错,如损害赔偿要求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
结合本案,李某因病死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李某与开发商之间也无约定的免责事由,李某生病起至去世后,其本人及继承人均未及时偿还银行贷款,欠付贷款行为的违约事实已经发生,且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违约情形,无其他特定构成要件要求,所以,李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外,李某已死亡,其继承人应继受购房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向开发商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吉林雅成律师事务所
赵岩
翟敏律师办案心得:人民的安宁乃是最高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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