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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茶叶使用“西湖龙井”标志销售 法院判商标侵权

2019-01-02    作者:李建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散装茶叶使用“西湖龙井”标志销售法院判商标侵权2014年7月7日,西湖龙井协会在玮恺茶行经营的店铺购买了一份礼盒茶叶,礼盒内有两个大小相同的金属茶叶罐,礼盒外部纸质包装袋、礼盒及茶叶罐中央位置均印有“西湖...

案情简介:散装茶叶使用“西湖龙井”标志销售法院判商标侵权

2014年7月7日,西湖龙井协会在玮恺茶行经营的店铺购买了一份礼盒茶叶,礼盒内有两个大小相同的金属茶叶罐,礼盒外部纸质包装袋、礼盒及茶叶罐中央位置均印有“西湖龙井”字样,在茶叶罐内的塑料包装上亦有斜排的“西湖龍井”字样,茶叶包装上无任何生产厂商、生产日期、生产批次等信息。西湖龙井协会认为玮恺茶行侵犯了西湖龙井协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玮恺茶行停止侵权并赔偿西湖龙井协会经济损失5万元。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杭州市人民政府曾批复同意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作为主体,负责‘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和后续监管等工作,用来加强西湖龙井的保护和发展工作。2011年6月28日,西湖龙井协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2011年12月,商标局登载了相关使用规则,使用西湖龙井商标的商品必须同时符合商品的采摘、加工工艺等的要求,并且需要办理签订合同、申请领取准用证书、申请领取商标标识、交纳管理费等事项。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西湖龙井作为我国传统名茶,其特定的品质主要由其茶叶产区的自然因素、采摘条件和制作工艺等所决定,西湖龙井协会作为涉案商标的商标权人,对于不符合产地、工艺、品质要求的商品上标注该商标的,有权禁止并追究其侵权责任。本案中,玮恺茶行印有“西湖龙井”、“西湖龍井”等字样的包装袋、礼盒、茶叶罐、包装纸等与西湖龙井协会涉案商标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玮恺茶行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产品来源于“西湖龙井”的指定生产地域范围以及产品符合“西湖龙井”的品质要求,因此其在被控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涉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为构成对西湖龙井协会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法院判决玮恺茶行立即停止侵犯西湖龙井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西湖龙井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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