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经许可擅自标为知名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原告称,原告前身为山东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豆浆机领域并积极开拓厨房小家电研发、生产和销售的现代化企业。原告注册和受让了多个商标,其中包括“九阳”、“”等商标。多年来,原告投入大量资源致力于品牌建设,使上述商标在小家电行业相关公众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经营的商场未经原告许可,销售标有“Juyong九阳”的豆浆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3407087号“九阳”商标权的涉案产品;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的调查费、公证费及律师费等共计人民币5,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35,000元整;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应当予以支持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九阳”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依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所销售的豆浆机使用的“Juyong九阳电器”标志,与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近似,被告将该标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本院确认被告销售的豆浆机为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依据我国《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购入涉案被控侵权商品时已尽相当的注意义务,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因此被告除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原告所主张的人民币35,000元赔偿数额过高,不予全额支持。
以上就是关于未经许可擅自标为知名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李建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李建律师”(微信号11),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李建律师网”)
执业律所:李建
咨询电话: 18185152051
关注李建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