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冯立华律师 > 医疗事故鉴定所需的材料是什么?

医疗事故鉴定所需的材料是什么?

2015-03-18    作者:冯立华律师
导读: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 冯立华律师办案心得:一个好律师的标准,不是在于他在电视台或报纸等媒体露了几次脸,也不在于他参与过多少案件,而在于他为委托人赢了多少案件,为委托人争取了多少利益或减少了多少损失,使得委托人在案件结束多少年后仍然把他当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真心朋友。

    关注微信“冯立华律师”(微信号yhjf2015),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冯立华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冯立华律师网”)

执业律所:冯立华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关注冯立华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