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石珍珍律师 > 《法律意见书》成本越低越好?投资误区需避免

《法律意见书》成本越低越好?投资误区需避免

2019-01-10    作者:石珍珍律师
导读:《4号公告》要求,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都要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因此是否能够取得一份高质量、无保留意见的法律意见书...

《4号公告》要求,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都要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因此是否能够取得一份高质量、无保留意见的法律意见书成为很多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能够成功保壳的关键要素之一。 

然而,很多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于律师以及《法律意见书》的重要性没有充分认识,过度看重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费用是否低廉。尽管基金业协会没有将能够提供《法律意见书》的律所限定为协会的18家会员律师事务所,但对律师的尽职调查和出具《法律意见书》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尽职调查不仅要有书面文件审查,还要采取实地核查、人员访谈、互联网及数据库搜索、外部访谈及向行政司法机关、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询证等等多种核查措施。《法律意见书》要求陈述文字应逻辑严密,论证充分,所涉指代主体名称、出具的专业法律意见内容具体明确,所涉内容应与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 

目前,一次性通过基金业协会审查的《法律意见书》还不多,很多提交的《法律意见书》由于缺乏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和判断依据、内容雷同、简单发表结论性意见、未核实申请机构系统填报信息等问题而被否。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重视律所和律师的重要性,选择规范、高质量的律所和律师,借助外部律师通过尽职调查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相关工作,对自身的风险控制及内控制度予以梳理和完善,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而不应简单地依靠价格是否低廉来选择律所和律师。

  • 石珍珍律师办案心得:专业私募基金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

    关注微信“石珍珍律师”(微信号),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石珍珍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石珍珍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