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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案外人是否有权提起确权之诉

2019-01-15    作者:姜世明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执行异议案外人是否有权提起确权之诉2010年11月18日,案外人李某某等四人就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的标的物(某幼儿园的土地及在建房屋)主张所有权,向...

案情简介:执行异议案外人是否有权提起确权之诉

2010年11月18日,案外人李某某等四人就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的标的物(某幼儿园的土地及在建房屋)主张所有权,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2010年11月19日,原告谭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唐某某(即执行异议案外人)就与被告李某某(即被执行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诉讼中,被告李某某认可四原告所主张的事实,郴州市北湖区人人民法院遂作出(2010)郴北民一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一、确认四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某幼儿园入股协议书》合法有效;二、确认四原告是某幼儿园股东。原、被告在法定上诉期间均未上诉,该确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嗣后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了对该标的物的执行。

法院判决:先对执行异议作出裁定

法院在指定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认为应先对李某某等四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相关当事人对裁决内容不服,方能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建议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之后,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对该确权判决进行再审。

律师说法: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主要明确案外人在未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情况下,只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这一条路可走,而不能向任何法院提起其他行为。《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否定了案外人另案提起确权诉讼的诉权,明确了案外人只能依照民诉法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机构提出执行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异议之诉。就本案而言,案外人李某某等人对人民法院已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只能通过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不能另案提起确权之诉。在执行法院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后,案外人(执行异议人)故意回避执行异议事实,而另行起诉的作法违反法律规定。执行法院作为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级法院,可建议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也可以直接指令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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