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众筹医疗信息造假造成爱心人士遭到欺骗,众筹平台责任是如何划分的,有何依据?
李:众筹医疗有两种不同理解,一种是医疗项目的众筹,另一种是医疗救助的募捐。后者属于爱心募捐的范畴,即以有关疾病及治疗信息、经由特定的众筹平台、向不特定的爱心人士求助募捐。在现实当中,经常有人经由众筹的发布医疗信息的方式向爱心人士求助,也的确有许多人因此而获得救助。但是,在这其中,也有一些人通过编造虚假的医疗信息,欺骗爱心人士,获取非法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在这个过程中,众筹平台是有一定的责任的。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合法。同时,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有关记录应当保存60日。从这一系列的规定来看,众筹平台作为一种互联网信息的平台,需要就其所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审查义务。对于医疗众筹而言,众筹平台至少应该要求提供相应的医疗凭证、诊断证明等,以证实疾病的真实存在和治疗的大致进程。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众筹平台在收到有关的举报或者投诉之时,应当立即终止众筹行为并向有关部门予以报告,以避免给广大的爱心人士造成损失。
2. 造假所获得的善款数额较大的是否构成诈骗?如果构成诈骗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此类网络筹款方式追责与传统诈骗行为有什么特点区别?
李:通过编造虚假的医疗信息,从而欺骗广大爱心人士并取得非法利益的行为,其诈骗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都是非常明确的。根据刑法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只要骗取的金额达到3000元人民币,即达到该罪的入罪条件。通过网络筹款的方式进行诈骗的行为,存在涉及面广、非直接接触、花样繁多、信息核实困难、管辖难于确定等许多的困境。正是因为电信网络诈骗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6年12月2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就网络诈骗的数额、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情节、关联犯罪、管辖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明确,以更好地惩治电信网络犯罪行为。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发生了虚假医疗众筹诈骗行为,众筹平台也是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3. 对于现在的网络众筹医疗,您认为主要的特点或漏洞在哪个方面?
李:现在的网络众筹医疗,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和漏洞:首先,对于医疗信息真实性难以核实和把握,很多的众筹医疗都是标着“已验证、隔壁邻居”等,甚至还有照片为证等等,但这些资料尚不足以证明医疗行为的真实性、紧迫性以及救助的必要性;其次,即使医疗信息真实,众筹金额的确定也没有明确的规则,都是由众筹主体自性故确定,也不能有效排除借机敛财的可能;再次,众筹平台基于谋利的动机,一方面可能难于核实信息的真假,一方面也有着“纵容”的现实冲动。根据许多网络众筹医疗的规则,平台需要收取众筹金额的2%作为回报,这个回报,对于平台而言是比较丰厚的利益。第四,从监管的角度而言,海量的互联网信息已经让有关部门疲于应付,对众筹平台的监管略显薄弱,对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也缺乏有力的惩治措施。这些方面的问题,都需要进行更为深入的论证和破题。
4. 对于平台自身以及相关监管部门,您有什么具体建议或看法?
李:对于平台而言,一方面需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和发布信息,发现有不实信息之时需要及时撤回并予以公告;另一方面,也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以强化整个互联网信息环境的法治化和清洁化。对于监管部门,需要调整监管思路,将监管理念贯彻到整个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登记、检查、投诉处理等多个环节。在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设立之初,组织互联网经营法律法规的学习;对各类众筹平台实行统一监管,避免部门之间的政策、行动不一致;实行动态监管和静态监管相结合,对各类众筹平台进行不定期指导和抽查,以提高众筹平台审慎经营的意识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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