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请求撤销该赔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案情介绍:工伤赔偿协议因不公平要求撤销
原告系广汉市亿达胶合板加工厂工人,2009年7月17日在工作时受伤。2009年8月3日广汉市亿达胶合板加工厂申请对原告所受伤进行工伤认定。2009年8月4日原告与广汉市亿达胶合板加工厂在未得到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情况下,签订了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不公平赔偿协议。后来经鉴定,原告为十级伤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刘三明依法赔偿原告因工伤造成的损失,被告拒不赔付。原告诉请法院依法撤销原告与广汉市亿达胶合板加工厂于2009年8月4日签订的赔偿协议。
法院判决:撤销赔偿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就工伤损害达成的赔偿协议具有一般合同的属性。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工伤损害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规范,上诉人黄仲华主张协议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双方就工伤损害达成的赔偿协议虽具有一般合同的属性,但本案的处理并非针对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涉及劳动者的生存权益。故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使黄仲华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构成显失公平。故,撤销之前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
律师说法:显示公平协议可被撤销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所谓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其构成要件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种不对等违反公平原则,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不属于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原因导致的显失公平。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工伤损害达成的赔偿协议具有一般合同的属性。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工伤损害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规范,上诉人黄仲华主张协议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双方就工伤损害达成的赔偿协议虽具有一般合同的属性,但本案的处理并非针对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涉及劳动者的生存权益。故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使黄仲华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构成显失公平。故,撤销之前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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