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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辞掉哺乳期女工 公司被裁继续履约

2015-03-18    作者:石锦双律师
导读:随意辞掉哺乳期女工郭某是北京某外资农机公司员工,2012年4月16日入职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担保该公司市场传讯部经理。其产假刚结束不久,正在哺乳期间,2014年8月18日突然收到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该通知...

随意辞掉哺乳期女工

郭某是北京某外资农机公司员工,2012年4月16日入职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担保该公司市场传讯部经理。其产假刚结束不久,正在哺乳期间,2014年8月18日突然收到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该通知中以其“屡次迟到、营私舞弊、侵占公司财产、上班时间从事私人业务,违反公司制度等”为由,决定于2014年8月15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郭某对此决定不服,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支付仲裁期间的工资及社保及生育津贴等。在仲裁期间,郭某主张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入职以来一直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然而,2014年8月15日公司给其下发了莫须有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突然解除其的劳动合同,其认为公司的行为是严重的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违法解除应予以撤销并赔偿其仲裁期间的劳动报酬等相关损失。

仲裁经审理后,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支付仲裁期间的工资。

公司被裁继续履约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因此,公司应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造成郭某无法履行劳动义务和获得劳动报酬承担责任,其应向郭某支付2014年9月至11月仲裁期间的应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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