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法制办、安徽省国土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皖府法〔2012〕7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发布或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国土资源等部门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应当告知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行政复议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律规定,办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案件,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灵活运用和解、调解等手段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案件受理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组织申请人与市、县人民政府就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进行调解,亦可由申请人与市、县人民政府就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进行和解。未能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自2012年4月1日起,我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及本通知规定办理,省人民政府不再进行裁决。2012年4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案件,仍按照《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皖政办〔2004〕101号)规定办理。
《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皖政办〔2004〕101号)自2012年4月1日起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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