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主张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条件:
一、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只有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下,才存在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合同解除。
对劳动者而言存在三种解除的情形: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合意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表明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均可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协商解除时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关键是劳资双方谁处于主动地位;如果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无因解除也成为通知解除。所谓无因解除,就是劳动者无需任何理由即可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因解除,法律除了对订有服务期限和竞业禁止协议的劳动合同有一定约束外,其他条件未作限制,因为劳动者通知解除的权利属于劳动者就业权、劳动权的具体体现,用人单位无权进行干涉。这里主要涉及两项:试用期内通知解除;试用期满后通知解除。而劳动者通知解除的成本就是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有因解除,所谓有因解除,就是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瑕疵从而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存在以上情形的,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主动辞职,三种情形均存在,劳动者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属于劳动者主动提出的协商解除;劳动者行使辞职权,属于无因解除;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辞职,属于有因解除。前两项,劳动者均不能获得经济补偿,第三项,从倾斜保护劳动者而言,可以勉强。
三、辞职权属于形成权,一旦作出,除了用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变更或撤回,否则对方没有法定义务允许变更或撤回。劳动者主动辞职,理由十分明确是因个人原因而非公司拖欠其工资,在其作出意思表示后,又反悔认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而辞职,属于辞职理由的变更,除了用人单位主动同意外,法官不应主动干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实际存在前款所列情形(如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等),但劳动者系以“待遇低、压力大;家中有事;身体不适”等原因为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上列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朱军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朱军律师”(微信号zhujunlvshi),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朱军律师网”)
执业律所:朱军
咨询电话: 13073781351
关注朱军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