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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起诉离婚 父母大义灭亲称其养小三

2015-03-19    作者:李林律师
导读:男子起诉离婚近日,一男子起诉离婚,令人想不到的是其父母“大义灭亲”指证儿子在外养小三,吃里扒外。福建福鼎市法院21日披露,审理了该起涉及婚外恋的案件。丁某诉称,妻子黄某经常到其上班的地方无理取闹,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确...

男子起诉离婚

近日,一男子起诉离婚,令人想不到的是其父母“大义灭亲”指证儿子在外养小三,吃里扒外。福建福鼎市法院21日披露,审理了该起涉及婚外恋的案件。

丁某诉称,妻子黄某经常到其上班的地方无理取闹,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丁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庭审过程中,黄某答辩称,丁某之所以坚决离婚系因丁某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丁某存在婚姻过错,要求其支付损害赔偿款,并提供了丁某与婚外异性的床照,以证明该事实。

考虑到该案是离婚案件,法官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旁听席上丁某的父母告诉法官,其儿子丁某为了其他女人,抛弃老婆、儿子和父母,花钱养着外面的女人和女人的3个孩子。

法官劝诫后,丁某仍不为所动。最终,法官当庭宣判准予丁某与黄某离婚;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支付给黄某损害赔偿款3万元人民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存款归黄某所有。

父母大义灭亲称其养小三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同时,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丁某在外养小三与他人同居,并执意要与妻子黄某离婚,足以见二人关系已破裂。同时,丁某属于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离婚时理应给予黄某相应的损害赔偿。

  • 李林律师办案心得:律师办案不仅需要能力、经验、技巧,更需要富有正义感和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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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厦门大学法律系毕业,资深律师,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律师从业十余年,办案经验丰富,思路开阔,注重挖掘细节,富有正义感和责任心,擅长刑事辩护和各类民商事诉讼,成功办理许多有影响的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利益,信誉优良,口碑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