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最早起源于美国并最终形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由于各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的不同,导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由美国传到各国后,该证据规则又结合了本国的实际情况,在各国逐渐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其中,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在就这个问题上差异颇多,本文将选取最具典型的美国和德国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更深入的认知,并为我国刑事诉讼中借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奠定基础。
(一)美国
美国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国,这一规则的形成在美国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1776年美国通过《独立宣言》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以此来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人民的权利。
20世纪初,面对美国刑事诉讼中不断出现的警察违法取证的普遍现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审理威克斯诉美国案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961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地域范围随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马普诉俄亥俄州案件的审理在美国逐渐扩大,使得这一制度成为美国各州普遍强制性遵守的规则。
在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初仅指排除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所收集到的证据,即非法扣押、搜查所收集到的证据。但是现在很多学者都将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和宪法第六修正案所涉及的非法自白排除规则也归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有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这就要求侦查机关的证据收集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警察采取拘禁、逮捕、扣押等方式收集证据必须事先获得有权机关的授权。
第五修正案则确定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违反该规则的证据将被排除适用。米兰达规则的建立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通过这项制度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得以宪法的方式得以确立。
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明确规定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获得辩护律师的权利,这也就意味着在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和一些关键的带理程序中,如果警察违反了被告享有的这一权利,获得的证据应被排除。
后来随着时间的发展,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断完善,美国针对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通过几个著名案例,建立了“毒树之果排除规则”,根据这项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于以非法获得的证据为线索取得的刑事证据亦应作为非法证据加以排除。
(二)德国
德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其刑事诉讼法以发现案件事实为基本原则,因而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范围和立法上则采用了与美国不同的做法。
德国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其相关制度是通过具体法典的形式规定下来的,在德国刑事诉讼中确定一项非法取得的证据是否可以采用,主要是以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为依据的。根据德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德国的刑事证据排除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依据:
第一是以宪法性的相关原则作为衡量非法证据的标准;
第二是以刑事诉讼法典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作为评判标准。
同时,德国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上与美国也存在着很大差别。例如德国的法院认为搜查和扣押两者应该分开,非法搜查不一定导致证据被排除,但是非法扣押却可以直接导致证据的排除。
而美国对非法搜查和扣押均实行严格排除;再次,德国对于以其他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是否予以排除并无相关规定。
总体来说德国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上倾向于否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法院审判中的自动适用,针对不同的案件其体而定,反对无区别排除非法证据的观点,这一点与美国是不同的;
关于毒树之果的相关规定,德国认为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线索而得到的证据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采纳的,而不是一律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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